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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31 23:26:44
球王会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为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力地维护和发展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下面,笔者按照现行法律分类,简要介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有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体、政体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重大问题,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宪法相关法,一般是指直接保障宪法规定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宪法衍生出的与宪法关系最密切的基本法律,是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维护国家主权,保证国家政权运作,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促进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方面有着极其重要作用的法律。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一是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方面的法律。二是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三是有关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制度。四是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等方面的法律。五是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按照全国人大截至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闭幕时的分类(下同,不在赘述),现行宪法相关法共有49件。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9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
行政法是国家分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行政法系包含了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一般行政法规定了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以及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特别行政法规范了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例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球王会。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一是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二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三是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四是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现行行政法共有96件。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9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
民法商法,是指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球王会。目前,我国在基本民事法律方面,制定了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届时将废止。在知识产权法律方面,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在商事法律方面,制定了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等。现行的民法商法共有24件。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它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是有效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法律制度。现行的经济法共有82件。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社会法,是指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现行有效的法律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有关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等。二是有关特殊社会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如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三是有关社会组织和相关活动方面的法律,如工会法、红十字会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目前现行的社会法共有27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球王会。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十)。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十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刑法共有3件,刑法修正案11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诉讼程序法指的是规范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非诉讼程序法是诉讼程序法以外的程序法。两种程序法组成了当代我国法律体系中第七个法律部门。非诉讼程序法是解决非讼案件的程序法。非讼案件也称为民事非争议案件,是指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但有必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非诉讼程序的种类主要有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具体地说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人民调解法》、《仲裁法》、《公证法》等。现行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共有11件。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参考文献:部分法律概念或定义参考李飞编写的《立法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学习讲稿。
作者:彭道林,现为巨野县十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县十九届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巨野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