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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28 23:11:04
tvt体育3.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 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 人员。依法从事公务是受贿罪主体的本质特征。非上述人员不能成为 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 刑法规定,单位可以作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 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征: (1)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
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2)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 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的自动 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 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用这样的公式:“能达目 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3)中止不只 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4)中止必须是 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 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由三人以上组成。(2)具有一 定的组织性。(3)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4)具有相对稳 定性。(5)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处地位及作 用的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每 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该有所不同。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区 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关系与社会秩序。 3.违法的主观要件,即违法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
态,即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行为所必需的外部条件,包括违
法的行为、违法的结果、违法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二、法律责任的概念
违法必然导致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所应承担的具有强 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换句话说,违法者要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 后果负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以及犯罪的既遂,是故意犯罪行为发展 中可能出现的几个不同的形态。故意犯罪过程是行为人的主观到客观 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中存在因主客观各种原因停止下来的犯罪形 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 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受贿故意包括:非法索取 他人财物的故意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权钱交易的故 意。 二、对受贿罪的处罚
对受贿罪的处罚,根据收受贿赂的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 定裁量刑罚。索取贿赂的从重处罚。单位犯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 1.违法拘留、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 1.以殴打等暴力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简而言之,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侵犯人身权的行政侵权行为也仅 仅包括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者造成公民身体健康或者死亡的 行政侵权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 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4) 决定国家重大事项。(5)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6)其 他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 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 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的机 关, 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
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行政赔偿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3)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 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 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而复议所解决的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 (2)在行政裁决中,被裁决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行政复议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3)各自所处的理论范畴也 不尽相同。
3.行政裁决与行政审判 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者区别在于:(1)二者主体范围不同,一个包括行政机关,一个 包括人民法院。(2)二者所解决的纠纷范围与性质不同。裁决解决的 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审判解决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3) 二者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方式和程序不同。(4)二者的法律效力不 同。行政裁决一般不是终局裁决,不服仍可起诉;而行政审判判决后, 当事人不上诉的一审或二审判决都是终局判决。
法与其他各种社会现象都有不同形式或不同程度的联系,它与经 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这种联系制约着法本身以及它与其他社会 现象的联系。
“经济”一词,往往有多种意义。从广义上讲,它既包括经济基 础和与其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又包括社会生产。因此,法与经济的一 般关系体现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
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 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渊源包 括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1. 法律对缓刑的适用作出如下规定: (1)判处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适用缓 刑。 (2)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累犯不适用缓刑。 (4)根据犯罪情节和所判处刑期依法确定考验期。 (5)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 执行。 (6)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和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 予以宣告。 (7)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 有判决的,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行予以判决,并 将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刑罚。 (8)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 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 缓刑的考验期限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 1 年以下,但是不能少 于 2 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5 年以下,但是 不能少于 1 年。 (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 法权益而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包括原
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在发生行政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
诉或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 政主体,包括原告、被告。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其性质是一种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 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它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包含:(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享有 处罚权的法定的行政主体。(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3)行政处 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 6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已然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且是“戒”未 然的违法行为。 3.公正、公开原则 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 的必要补充。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 以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实施处罚的信任度。 4.处罚救济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 6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 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 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 违法给予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它是保证行政 处罚合法、公正的事后补救措施。
(二)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 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 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二、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是国家或政党在政治活动中为完成一定时期的任务而做出 的政治决策。 在我国现阶段,充分认识和正确处理好社会主义法与的政策之 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两者的关系如下: 1.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具有指导作用。 2.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1)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 形式及手段。(2)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 一步集中群众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党的政策在制定为法律的过程中 将日益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更为显著,从而使党制定与实 施的政策的目的得到全面的实现。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 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选举和罢免 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 家事务。(4)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5)保护各种合法权 利。(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权益。 (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这是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这是以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所
根据《刑法》第 134 条规定,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进行走私, 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 程中所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指行政活动与行使行政权力的程序必须用法律
形式将其规范化、系统化,并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 2.相对方参与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
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成立教唆犯必
须具备两个条件:客观上有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主观上有唆使他人 犯罪的故意。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 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 化。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法并非自发地、直 接地从经济基础中产生出来。 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可以确认借以建立的经济关系在社会各种 关系中处于统治地位或主导地位,从而促进这种关系的发展;法具有 稳定性,可以起到巩固经济关系的作用;法具有特殊的权威性和强制 性,tvt体育可以保卫自己的经济基础,使之具有不可侵犯性质。法是人们经 验的总结,可以起到完善和发展经济关系的作用。
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
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者,具体包括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务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以下 特征:(1)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 行政主体是 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3) 行政主体有权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4) 行政主体 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
减刑的适用条件: 1.减刑只适用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 2.犯罪分子必须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改造, 确有悔罪表现或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3.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即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 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 刑的,不能少于 10 年。 4.程序条件,即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 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 裁定予以减刑。 (二)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 定的刑期以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在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 能力,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这种能力。我国刑法规定,精神 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经法定 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 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所谓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调整同类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一般来说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 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9 个法律部门。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 系。(2)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的程序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书后,首先应对赔 偿请求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和确认。这种审查和确认并 不以受害人请求行政赔偿的范围为限,且法定期限为 2 个月,自赔偿 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 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程序 行政赔偿案件是行政案件的一种,故人民法院应依照行政诉讼法 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但它又与普通行政案件有不同特点:(1)赔偿诉 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2)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 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3)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4)赔偿诉 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5)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 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 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3. 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 外,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 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 3 年,拘役最高不 能超过 1 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如果数罪中被判处的有 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则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其中一个死刑或无期徒 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对数个附加刑 采用相加原则。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 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 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 罚。已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判决的期限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 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 处的刑罚按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五)缓刑 缓刑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 下,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 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反了应当遵守的条件,则原判刑罚仍要执行的 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任意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其基本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 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犯罪动机 通常是索取债物、挟嫌报复、逼取口供、炫耀特权等。 二、对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为 5 年。总 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国务院的主要职权:(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 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提出议案。(3)组织和领导 全国性行政工作。(4)领导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行政工作。(5) 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6)依 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7)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 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4.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行政诉讼法》第 60 条规定:“人民法 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 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通过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组 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确有错误,由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四、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
(一)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6 条的规定,对如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 请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 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 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行政许可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自然资源权属行政确认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 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
4. 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 产、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
5.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 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 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 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2 年期满改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 院核准执行死刑。
提前释放的制度。 1.假释的适用条件 (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必须是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
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 10 年 以上。
(3)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2)特殊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被告所在地、原告所 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作特殊地域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 一行政案件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相对于上述两种法定管辖而言的,属管辖的另一种分 类。它是指当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时,不能适用级别、地域管辖而由人 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来解决对该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的问题,包括移送 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某个人民法院将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特殊原因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 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决定案件的管辖 法院; (3)移转管辖,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行 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 民法院转给下级人民法院。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 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 此类行政行为包括:(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选择管辖 选择管辖是指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共同诉讼人可以分为以下两 种:(1)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因而 必须由法院合并审理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当事人。(2)普 通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法院合并审 理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当事人。 四、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 30 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 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者负责 人。(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4)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才予以 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
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为依据;后者指执法机关和执法 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 理案件。
(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这项原则有三层意思: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 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 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这个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 护法律尊严出发,采取唯物主义的态度,勇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 与行政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 中称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 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仍称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 则称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不同的称谓,表明他们在不同程序中的 地位、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 二、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非法控制公共财物后,希 望最终转移所有权的意图。 二、对贪污罪的处罚
刑法对贪污罪的处罚,是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的轻重,分别规定 不同的量刑档次,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刑法》第 267 条第 1 款的规定,犯抢夺罪的,处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2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
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审判工作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公开审 判。(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 言文字进行诉讼。
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 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 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 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 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 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tvt体育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指导的主要特征:(1)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2)属于 “积极行政”的范畴。(3)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方法多种多样。(4) 是一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5)不具有法 律强制力,是一种柔性的行为。(6)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三、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人或其他组织;而受处分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处罚的形式主要是警告、罚款、行政拘
留、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处分的形式主 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4)行为的性质不同。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 系为基础;而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二)危害结果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 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多数要求有危害结果发 生,但有些犯罪并不要求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只要实施了犯罪行 为即构成犯罪。刑法中有些犯罪, 以是否发生危害结果作为区分罪 与非罪的界限,有些犯罪则以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作为构成犯罪 的条件。
(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它要求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公民 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平等地受到追究 和制裁。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前者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只能以客观事实
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 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 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原则、义务通常是对立的、相互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是每项民事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因素,被称为民事 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通常称为当 事人。在我国民法上,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 资格的其他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 的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又称权利人;承担义务的 一方为义务主体,又称义务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 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主要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 人身利益。有些权利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国有土地使 用权。一般来说,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分别是物权关系、 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有些是民事法律规范直接 规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范围内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不同的民事法律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 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的犯罪人。
2.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 或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累犯的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 罪不构成累犯。(2)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 罪。(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5 年以内, 刑罚没有实际执行,或者正在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5 年以后发生犯罪 的,均不构成累犯。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是 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二、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 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要式行政行为。(2)它是羁束 行政行为。(3)它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 (二)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两者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 骤,一般确认在前,许可在后。(2)两者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对象不同。许可一般是使相对方获得 某种行为的权利;而确认则是确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法 律事实等。(2)法律效果不同。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 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没有前溯性;而确认是对既有的 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三、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
(一)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先向行政义务机关提出,在 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
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行程序要求赔偿 请求人先向义务机关提出。
(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它是指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 请求,也就是将审查行政行为违法与要求赔偿二项请求一并提出,要 求并案处理。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得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后 再决定是否应予赔偿。 (三)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人根据受害的不同程度,可以同时提 出数项赔偿请求。 (四)行政赔偿申请书 这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书面文件,也是 赔偿义务机关据以审查赔偿请求的资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 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 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 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二、行政赔偿的处理程序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动赔偿 行政赔偿并非必须是应受害人的请求才能实施的,行政赔偿义务 机关负有主动赔偿的义务。
《行政诉讼法》第 26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 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 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就是指在共同行政诉讼中,一同起诉或应诉的人,一同起 诉的称为共同原告,一同应诉的称为共同被告。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及危害结果 所持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是由罪过、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 观方面因素所构成。 罪过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 的心理态度。
(一)犯罪故意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 意两种形式:(1)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2)间接故意,是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大多数犯罪为故意犯罪,故 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3.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
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不受上 诉范围的限制。
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 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tvt体育人民法院应不予准 许。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分情况作出如下判 决:(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 律、法规错误的,可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裁定撤销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
(一)第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 1.提起上诉程序的理由通常是上诉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认 为该判决、裁定有错误并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第二审人民法院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 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 3.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 4.第二审程序审查方式不一定必须开庭,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可 以实行书面审理。 5.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终审性质,不得再对它提起 上诉。 (二)第二审程序的特点 1.上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能成立。 上诉成立的条件是:(1)上诉人必须具备上诉权即上诉资格,必 须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2)必须有适当的被上诉人。(3)必 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上诉,超过法定期间即丧失上诉权。(4) 上诉权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要求行使。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上诉 才能成立,上诉程序才能得以开始。 2.当事人提起上诉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 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
内容精讲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内涵 一、民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 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财产关系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二)民法的性质 民法为私法、市民社会的法,是人法、权利法,以保护人,关怀人为 己任。民法的核心理念为意思自治,强调民事主体的意思自由。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法始终,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 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它亦是民事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方针。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 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主体的平等性是民事关系的基本特征, 反映了民事主体人格的独立。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含义包括:(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2)民法调整的
我国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1.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 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全部内容,它 体现了一切犯罪的共性。 2.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刑法所保 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按 照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的。 3.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主 义社会关系,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根据所侵犯的 直接客体能够认定某一具体犯罪的性质,确定具体的刑罚。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是犯罪行为和由这 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 间、地点和方法等。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要件,危害结果是绝 大多数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
对抢劫罪的处罚,刑法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情节一般的抢劫罪, 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 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 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一、行政赔偿方式 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 《国家赔偿法》第 25 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1)金钱赔偿。
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 的主要方式。(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
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 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 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而必须
享有的有关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它具有法定性、 目的性、相对性和可放弃性四大特征。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为保障一个有序的社会而必须由 公民履行的最主要的义务,它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利他性和不可放 弃性四大特征。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关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其次,人的行为 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设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 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 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法既然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法具有 高度的统一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 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
益的手段,又是公务人员以权谋私的目标。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贿 赂的范围只限于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的。(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3)国家工作人员 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 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 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依法向有 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行
政行为,依照准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包括以下几方 面的特点:(1)行政复议是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的行为。(2)行政复 议是以申请为前提的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是一种裁决行政争议的 活动。(4)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5) 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准司法程序进行。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主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 加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 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 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3 年。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 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 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 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2. 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所采取的。 3. 必须是在迫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即行为人找不到任何其他 方法排除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措施。 4.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构成避险过当。对 于避险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经手、管理或者主管公共财物等职权的便 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式是侵吞、窃取和骗取等。
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1)国家机 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 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5)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 污的以共犯论处。
有关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最终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2)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供述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全部罪 行。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的行为。
《刑法》第 67 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 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 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行政相对人是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行政相对人包括:(1)国家行政机关在 内的国家机关。(2)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我国境内的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 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而依法产生的,
件或规定计划时,公民有权了解和参与,并在程序上受法律保护。 3.效率原则。指行政程序要适应现代行政的需要,以迅速、经济
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 4.程序公正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
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其宗旨 是公开、正义。 三、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包括:(1)资讯公开制度。(2)公开调查制度。(3)通知制度。 (4)说明理由制度。(5)听证制度: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 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行为之前,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对方的意 见和建议的程序。听证制度是法律、法规对听证程序所作出的具体规 定。(6)时效制度。(7)职能分离制度(8)辩论制度。(9)回避制 度。(10)行政救济制度。
一般由以下四个要件构成: 1.违法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应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这里的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并且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2.违法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
行政关系。 其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2)意志的单方 性。(3)内容具有法定性、不对等性、统一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4) 争议解决的特殊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
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既可以是公民, 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 下几种:
1.受到行政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他们的权益遭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 在行使职权时的非法侵犯,他们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行 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刑法》第 151 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 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 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 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刑法公布之后经过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再生效。 2. 刑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宣告失效。国家的立法机关 明确宣告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因新法施行后代替同类内容 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也自行失效。 (二)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 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这一法律就有溯及 力,否则就无溯及力。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 轻原则。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的概述 一、概念 犯罪是阶级社会中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一般来说,犯罪是指法律阶 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因危害其经济利益和统治秩序而用刑罚加以禁止 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作出了科学的概括。《刑法》第 13 条规定:“一 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 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 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 是犯罪。”这是我们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的法律依据。
当场收缴罚款时,执法人员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收据,并将款项 2 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2)依法将查封、 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允许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三、行政强制
2. 防卫必须针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 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其根本目的是阻止不 法侵害行为的继续。
3. 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一是指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不是主观的想像和推测; 二是指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各种行政诉讼关系, 建立各项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 部门法。
包括:(1)依法立法原则。(2)立法民主原则。(3)加强管理 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 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1.法的制定是一种专门活动。通常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这种活动之所以说是专门的,是由于它不是某个人、某个团体或某个 机关的随机活动。
(一)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1.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 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 是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 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 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外国人的效力 1. 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 有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 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照我国刑法规 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犯罪 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 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1. 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从刑法公布之日起生效;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 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原则。(4)回避原则。(5)公开 审判原则。(6)两审终审制原则。(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8)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9)辩论原则。(10)人民检察 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二)行政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 包括:(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 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 限原则等。
以现行法律的存在为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们之间所形成的特殊 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 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1)公民(自然人), 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 籍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包括: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各种企事业单位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统一整体,不仅是国际法律关系的 主体,也是某些重要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 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种类包括: 1.物。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以下 4 种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 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等)。(2)国家所有的文物。 (3)军事设施、武器(如、弹药等)。(4)危害人类之物(如 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行为结果。
4. 领导体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 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 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 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 论决定。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1. 性质和地位: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同时又是 最高国家军事机关。 2. 组成和任期: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为 5 年。 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及 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 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客体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 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作为申请人要有权利能力, 而且还有能亲自参加行政复议行为的能力。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经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 的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就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来说,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第一,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第二,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 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 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 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 责。”由此可见,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不仅是遵守宪法的主体, 而且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主体。 二、 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 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 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合宪性。(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3) 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主管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由其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 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 体会议,常务会议则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首长及其副职参 加。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常务会 议还有秘书长参加。 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 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
主要特征如下:(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侵犯公私财物的 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限于动 产。(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 行为。暴力,是对被害人身体实行强制,使其不能反抗;胁迫是对被 告人精神加以强制,tvt体育使其不敢反抗;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 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劫走财物。(3)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根据刑 法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对抢劫罪的处罚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运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 什么地方和什么时候运用的效力。
(一)空间效力 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 效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 效。 (二)时间效力 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 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 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比较复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人的效力包括 两个方面: 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 中国的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根据我国现 行法律规定,有的可以适用外国法律,有的仍须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也适用中国法律。关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
3.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 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4.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 法。这种方法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一)刑罚裁量的概述 刑罚裁量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 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的活动。具体来说,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 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 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所判处刑罚是否立即执 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的一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二)累犯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 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第 2 条第 3 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 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第 111 条第 1 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 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 它们不属于国家机关, 但是与基层政权有密切的关系。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1.行政侵权行为主体。只有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 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侵
权行为的主体,一般公民、法人不能成为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 2.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一是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是该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是指可引起赔偿的损害必须为侵权行为主体的违法
(三)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 征用行政相对人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与行政征收的区 别为: (1)征用的范围包括相对人的财产和提供的劳务;而征收只限 于相对人的财产。 (2)征用是对财产暂时性的使用,它是使相对人对财产的使用 权发生转移;而征收是对财产的永久占有,是将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 转移给国家。 (3)征用具有补偿性,对相对人的财产是有偿地使用,即给予 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征收是无偿的。 2.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的区别 行政没收,是指在相对方违反行政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行政主 体依法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一次性行政处罚行 为。它与行政征收的区别为: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侵犯人 身权利的犯罪。 其基本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犯罪行为造 成他人人体组织缺损或者器官功能障碍,侵害了他人健康。(2)在客 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伤害行为的不同 情况可能造成轻伤、重伤、致残、致死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伤害 的程度只有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轻微伤害不构成本罪。重伤、 致残和致死作为罪刑加重的情节予以考虑,不影响本罪成立。(3)主 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致人重 伤或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损害 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如果过失致人伤害的,不构成本罪。达到重伤 程度的构成过失伤害罪。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是区分伤害致死 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二、对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1.中国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派是各自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 联盟,是接受中国领导的,同中国通力合作、共同致力 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同各派合作的政治基 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 与各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 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 党和各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 目前,同中国合作共事的有 8 个派,它们是:中国 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 会、中国农工、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二)爱国统一战线 现阶段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着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1)是 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 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以 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 是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
(一)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 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 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和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判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维持判决。所谓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审理,认为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作 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的判决。 2.撤销判决。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 为具体行政行为有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五种情形之一的,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的判决。撤销判决的形式有三种:(1)判决全部撤销。(2)判决部分 撤销。(3)判决撤销并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判决。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确认被 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存在,判决其在一定期限 内履行。其具有确认判决的性质。 4.变更判决。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作出的予以变更的判决。 5.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它通常是其他 判决的先决条件。尽管行政诉讼法对确认判决未作明确规定,但由于 它的不可替代性,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用。 6.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1)二人以上共同犯罪。(2)实施共同的犯罪 行为。(3)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 间的结合方式。以有无组织形式或者共同犯罪人结合的紧密程度为标 准,共同犯罪的形式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为实施特定犯罪而事前或临时结合的无特殊组织形式
(四)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受 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分别作出:(1)维持决定。(2)履行 决定。(3)撤销决定。(4)变更决定。(5)确定违法、赔偿及对抽 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等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责任承担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犯罪。(2)客观 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刑法规定预备行为为两类,即准备工具和制 造条件。(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即犯罪预备必须在预备阶级 停顿下来,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4)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是由于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包含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规定要予以必要的处 罚,但从犯罪预备到犯罪既遂之间会有一个过程,tvt体育它毕竟尚未造成对 犯罪客体的实际损害,对此,刑法规定,对犯罪预备的罪犯可以比照 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一)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 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主
(三)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 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1)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2) 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3)主观上有过错。在实践中,行政领域 的行政违法行为,只要被定性下来,就不再问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1)通报批评。(2)赔礼 道歉、承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5) 恢复原状。(6)停止违法行为。(7)履行职务。(8)撤销违法的行 政行为。(9)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10)行政赔偿等。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1)通报批评。(2)行政赔偿等。 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接受行政处罚。(3)履行法定义务。(4)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5)赔偿损失等。
(二)行政诉讼裁定 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