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3675326
400-13675326
时间:2023-11-23 06:24:32
球王会配偶欠了债,有些人会离婚,约定谁欠的债归谁,自己分走大部分财产,以此来保护少受债务牵连。
如果这能彻底解决问题,那么谁把钱借给别人谁倒霉。比如,一方出面借巨款,借完后跟配偶离婚,债务归自己,钱归配偶,以后跟配偶离婚不离家,日子可以过的很逍遥。
在债务定性层面球王会,婚内一方名义借债,若是共同债务,则需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若是个人债务,则要用个人财产份额清偿。
就债权人而言,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若能证明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即,不论夫妻双方离婚时如何约定债务,只要债权人能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形的,一样可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双方承担,即使离了婚,债务依旧共担。
也就是说有关债务问题,离婚协议只是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够对抗债权人。内部约定的效果是,双方共同偿还债权人后,夫妻间可凭离婚协议向配偶主张权益。比如,离婚约定债务对方负担,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己方清偿后,可依离婚协议向前配偶主张偿还。只不过,在经过债权人几轮执行后,前配偶是否还有钱偿还,这就是一个问题。
当然,债权人要有证据证明一方婚内借债具备上述法定情形,这就是提高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借钱时要睁大眼、注意留证据,看看债务是否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夫妻共同生活或双方都认可。
一旦证明不了,只能被认定是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份额偿还。在这个问题上,债权人可以学学银行,要借钱可以,配偶也要一并过来签字,将来主张债务时,夫妻俩都跑不掉。
除了债务定性,是债务清偿的避债逻辑是,债务执行不了,甚至你明知对方有钱花但就是执行不了。这里主要探讨个人债务要用个人财产份额清偿的思维逻辑。
我国施行的是婚内财产推定为共同共有制。个人债务要用个人财产份额来清偿,这里就具体包括个人财产部分以及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一半。
个人财产好理解。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部分,在执行中,以房产为例,拍卖后所得款项,先分一半给债务人配偶,这是属于对方的财产份额,剩下的是债务人的财产份额,用来清偿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为债务人名下的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执行阶段,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被知晓球王会、配偶离婚对债务的影响,这里就有很大的变通空间。财产被知晓是执行的前提,债务执行最大的困境是被执行的财产有哪些。
一、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被知晓层面,欠债方名下的财产比配偶名下的财产更易被知晓,银行存款等财产优于其他财产被知晓。
欠债方名下的财产比配偶名下的财产更易被知晓。简单的道理就是若债务被定为其个人债务时,其配偶不是被执行人。财产登记在执行人名下,还是其配偶名下,虽然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都有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但是,不论是法院还是作为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想要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远比要了解登记在其配偶名下财产要容易的多。比如,法院可以执行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但却不能立即执行划拨其配偶名下的存款,因为其配偶不是被执行人。
这里演绎出来的避债逻辑就是,很多人为了避债,不把财产放自己名下,而是放配偶名下或者是第三人名下。
银行存款等财产优于其他财产被知晓。比如,执行阶段,法院一般可以直接向银行发执行令,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如果是不动产球王会,就需要先行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若为车辆,则要提供车辆具体地址;若为现金等,需要明确具体存放地、归属。从执行的难易程度来看,的确是银行存款优于其他财产。
不同的财产类型,其执行的难度不一,这里演绎出来的避债逻辑就是,尽量转换成其他难以被执行的财产。
二、配偶离婚对债务的影响。若债务发生在离婚以后,则债务对配偶基本无影响。若债务发生在离婚以前,不同的离婚财产分配方案,则会对配偶产生不同影响。
一般情况下,若离婚协议中,将离婚财产采取对半分割原则且已过户分配结束的,债务执行则对配偶影响相对较小。这里的原理是共同共有人按照对半原则针对共有物进行分割。配偶的财产分割取得是针对共有财产的正当处分、合法且真实,并未侵害到债权人利益。
不过,这里的对半分配原则,有很多变通操作。比如,在存款与不动产价值相等时,不动产归配偶,存款归欠债一方,因存款可随时被转移,因此,很容易让债权处于无财产可执行的局面。又如,将便于执行的财产分配给配偶,将不便执行的财产分配给欠债方,例如未取得产权的房产分给欠债方,从而造成执行困境。
若无正当事由,在离婚时,配偶一方分得远超一半高价值的财产的,依旧有被追索可能性。这里的原因就是在分割共同共有物时,并未遵循对半分割原则,而是无正当理由让配偶这一共有人非善意取得更多份额,侵害债权人利益。比如,欠债方分得20%财产,配偶分得80%财产的。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若不动产登记在欠债一方名下,离婚时约定归配偶一方所有,因客观原因未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的。婚内产生的债务,依旧会有可能将该财产列为可执行的财产。这里的原因症结点是,不动产始终遵循以登记为准的权利外观,夫妻双方的共同共有始终是一种内部关系,并不能完全排除执行。
综上推理,债权人若要保障债权可执行,需要在债权发生时,加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定性设计;在执行时需要挖掘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配偶一方而言,想要妥善降低欠债方的债务牵连风险,在离婚财产分配时,需要尽量做到公平分割且产权明晰,切记留首尾,从而增加被执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