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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6 06:14:33
球王会习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培育壮大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提升法学研究能力和水平,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理论支撑。这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指明了方向。法学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差异在于,法学既关涉国家权力运行等国家治理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准绳,因此,天生具有强烈的生活性和实践性。这决定了法学更应该构建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三大体系”。法学期刊作为高水平的法学作品载体,在构建我国法学自主体系过程中责任重大。以下,就法学期刊在推动法学“三大体系”构建中的重点,谈一点浅见。
现代法学学科体系是法学分工的产物。目前,我国传统法学学科已粲然大备,法理学、法史学、刑法学、民法学等传统优势学科发展迅速球王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创新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新法律问题,对法学学科体系提出新要求。
在英语中,“学科”一词为“discipline”,有规训的含义。而新兴学科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挣脱规训,走向自主和科学的过程。站在系统论角度看,新兴学科是信息交流、沟通的过程,也是逐步强化现有学科系统发展的过程。法学期刊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推动新兴学科建设和发展,且法学期刊固有的传播优势,决定了它最适宜推动新兴学科建设和发展。总体来看,法学期刊对新兴学科的建设和推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推动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学科形成。近年来,为回应我国国家治理实践,国家安全法学、党内法规学、纪检监察学、社会治理法学等应运而生,渐有成为新学科的趋势。这一领域的新兴学科取向明确,即,以我国国家治理实践为基础,提炼统领本领域的基本原理和核心命题,并设计各种权力分配和行使规则球王会。
二是助力信息时代特征的学科独立。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法学界也积极回应新时代需求,推动数字法学、计算法学等新兴学科形成。目前,世界各国对这些学科的独立性仍存在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传统法学理论是否已无法解决这些新问题。我国学界积极研究这些新兴问题,且现有研究成果表明,这些领域的大多数新问题已无法用传统学科理论解释,如人工智能涉及的刑法和民法问题、行政监管问题等。我国法学期刊也投入大量资源支持这些新兴学科发展,对人工智能等日新月异的技术可能造成的危险进行预防性探讨。
三是扶持交叉学科发展。交叉学科(inter-discipline)是全球哲学和社会科学界议论最多的领域之一,它假定人类社会和人类行为可以从不同角度观察。但任何一个角度都是片面的,因此各学科之间的知识必须共享。受研究难度大、投入精力多等诸多因素影响,目前,交叉学科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在我国,2020年交叉学科成为第14个学科门类。在法学界,美国的“法律与社会科学”发展迅猛,出现了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音乐等。目前,我国法学学术的主流范式依然假定法学是独立的、自洽的学科,这种思维固然有助于维持法学的“纯洁”,但忽视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即,法律规则任何时候都不可能从自身获得正当性或合法性。目前,我国法学期刊对这类学科关注度还不够,尤其是交叉学科作品。这种情况若不改变,未来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法学研究成果的品质。
法学学术体系的构建应注意法学各二级学科的特征和差异性。法学期刊应针对法学各二级学科的特征,有针对性地促进和推动我国法学学术体系构建。
一是传统法学学科。经过多年发展,相对而言,我国传统法学学术体系已比较成熟和完善,但也可能存在故步自封、无视现实的问题。事实和经验证明,任何传统法学学科,都有时代性和地域性,至少整体上如此。因此,法学期刊对更新法学学术体系应承担重要使命。首先,对法理学、宪法学等作为各部门法学根基理论的二级学科,要通过凸显中国问题、中国实践和中国故事,总结和提炼我国法治发展中具有规律性的新概念、新命题、新理论,不仅要更新本学科的体系,也为其他部门法学科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养分。其次,对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域,要密切跟踪立法和修法活动,阐释新法新规蕴含的新理念、新概念和新规则,并构建回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时代之问、人民之问的法学学术体系。
二是新兴学科。新兴学科在构建初期最重要的任务是构建学术体系。法学研究者不可能从以往的法学体系中通过演绎等方式简单得出结论。在这一领域,很可能出现革命性的法学观点,如图布伊纳(Gunther Teubner)等人主张人工智能应作为民事主体,这无疑是对法国哲学家勒内·笛卡尔以来的传统哲学主体思想的一次颠覆。法学期刊应鼓励这一领域的各种可能看似“荒谬”的观点,只要它论证充分、逻辑合理,就不能简单地以不符合现有生活经验而认为是无稽之谈。毕竟革命性的科学技术,突破之处往往可能恰好就是各种“不可能”。当然,新兴学科的研究成果也必须尽可能以既有的法学知识体系为基础,任意突破现有体系的研究,也可能是学术不规范的表现。这是法学期刊必须秉持的基本立场。
“话语”(discourse)的流行,源于法国哲学家和社会理论家米歇尔·福柯对微观权力运行的分析。在学界,它最重要的意蕴是通过对事物的命名等方式嵌入权力关系,形成“宰制/被宰制”的结构性压迫。话语不仅意味着知识和概念,也与权力、压迫、意识形态紧密联系。从这个角度看,法学中的“话语”构成法学体系的硬核。
客观而言,在某种程度上,我国的法学话语体系受其他国家影响较大。改革开放前,受苏联法学话语体系影响较大;改革开放后,受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法学话语体系影响较大。这些话语体系若完全固化,则不利于形成我国自主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事实上,各个法律领域的鲜活实践决定了我国完全可以形成自主性的话语体系。比如,在被认为最具有自然法品质的刑法和民法领域,我国刑法中有关各种法定犯的规定、民法典中有关农村土地权利的规定等。
法学期刊固有的传播性强等优势,决定了它在构建我国自主性法学话语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在这方面,法学期刊若能推出体现时代特征的重要新概念,并为学界接受,且能深刻把握世界形势变化球王会,则有利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假以时日,中国法学界提出的新概念、新思想越多,越可能为世界所接受,我国的法学话语体系必将更受世界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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