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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法学的球王会入门书推荐?

时间:2023-09-15 13:02:11

 

  球王会作者以一种“传道、授业、解惑”的视角,来审视法学的学习,以”至简、实用、可读”的原则,以图文并茂的形式,从法学学科的特性、法律人的思维、职业理想,到法律人的养成、学习方法的指导、论文的写作等,深入浅出,娓娓道来,引导法学院新生迈入法律之门,顺利“登堂入室”。

  于1996年开始连载于《南方周末》,其后花城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并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008年再版,共三个版本,本书通过讲述西方法律文化现象,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正如书中所说:“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可看做是法律人与非法律人的必读经典,社科常识读本。图书主要的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写给法科生的信》收录了作者陈少文与年轻法律人的45封往来书信。把年轻学生提出的关于学业、职业、人生、爱情、亲情等的各种典型问题加以归类总结,并给予循循善诱的回复,对于法学院学生有很好的激励和指引价值,对于其他法律人也具有启发意义。

  这本书对法理学基本概念和理论的划分及阐释,代表了当下法理学研究的典型范式。作者强调用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法学导论—法的起源与发展-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作用和价值-法与社会”六编为基本架构:

  本书相当出色地完成了本学科应有的法学启蒙和知识传授的职责,展示了作者对治学和教学双重负责的严谨态度,是引领法学专业学生进入法学之门的高品质教科书。

  本书是美国最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亚伦.德肖维茨(Alan Dershowitz)写给年轻律师关于职业的建议和忠告。这些忠告既包括关于律师职业的实用性建议,也包括对法律的哲理性反思,对职业理想、人生态度的忠告。

  这些忠告和反思是超越具体法律制度之上的,具有普遍性质,同样适用于中国的年轻律师和法学院学生,是一本很实用的律师职场励志读物。

  一部“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美国各大高校法学院通用教材,历经8版畅销美国30年,妥妥的一本英美法的必读书目。

  这是本正儿八经的教科书,却不会干巴巴地讲公理、讲例题,摒弃从书里寻找正确答案的惯性思维,爱上通过独立思考来探寻结尾。

  大量生动的案例,以四两拨千斤,融合了政社史文哲等各学科知识,虽然是鸿篇巨制,啃下来却会觉得线、《牛津通识读本:美国最高法院》琳达·格林豪斯 著

  一本简明扼要的通识读物,短小精悍的八个篇章,将最高法院的建立、日常运转逻辑、与立法和行政的制约、与民众和世界的关系,通通尽收眼底。

  从合理怀疑开始,经过炽热的交锋、争论,把原本的弑父有罪,变成疑罪从无,这部先后被美日俄中四国翻拍成经典电影的剧本,比之电影冲突更集中,戏剧感更强。

  所谓“惊为天书”,大概指的就是这种书了吧,这也是看过所有的有关法学类的学术书籍中,迄今为止最震撼我的书籍之一。洋洋洒洒400来页,多有古文,却是没有感到枯燥无聊,文章也绝不佶屈聱牙,使得学术书籍也饱含趣味性和可读性。

  首先,这本书语言朴实无华,却生动活泼。作者对古代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阐述,尽量使用简洁纯朴的文字,将与近现代社会截然不同的法律现象呈现出来。

  其次,案例是一大特点。这本书引用了大量的案例来佐证作者的观点,准确来说,是将案例与古代法律条文规定互为印证,两者相辅相成,作者只是从浩如烟海的古籍文献中筛选出来。但仅仅是这项工作,怕也是皓首穷经,非常人所能为之。

  第三,作者的治学严谨从这本书中可见一斑。文中几乎每页都有注释,且这些注释至少对许多法律人来说,都是鲜有耳闻的古籍文献。当然,也许对作者这样的大家并不算得什么,可在当时的法学学术时代,已经有如此严谨规范的注释体例和自觉意识,殊为可贵。须知,即使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学事业重新迅速建设和发展,如此规范的注释体例,也是90年代中后期的事情了。

  思想实验虽然存在于虚拟的时空之中,并依赖于赋定条件,但依然具有十分重大的优越性。法学属于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无法用严密的数学逻辑去证实(即使是法律实证分析,受制于种种自变量,也达不到完全真实可靠),当然也不能用物理化学实验证伪,所以思想实验便显得尤为重要。

  洞穴奇案是富勒的一个思想实验,也是人类历史上最为有名的思想实验之一。洞穴奇案作为一个难题,蕴含着对道德的拷问,对法律的考验。在这个实验中,公众和法律人共同体很可能分为两个阵营,彼此对立。当然,这两个阵营并非泾渭分明,不然,这个思想实验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也无从凸显。

  洞穴奇案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探险队员们吃了其中一个成员,依照法律应该如何定罪量刑。富勒虚构了五位法官,并阐明各自立场及观点。在此基础上,作者彼得·萨伯又虚构了九位法官,发展和完善了富勒的观点。

  哥德尔不完备定理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形式系统,只要包括了简单的初等数论描述,而且是自洽的,它必定包含某些系统内所允许的方法既不能证明真也不能证伪的命题。洞穴奇案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在哥德尔不完备定理的领地之内,但更多的,是通过探讨和争鸣,跳出这一定理,站在更为广阔和坚厚的视角,推动理性的发展,完善道德的内涵。

  读过苏力老师的四五本书了,作为一名法学家,苏力老师无疑是高产的,更难得的是,又十分高质。记得每学期开始北学院都要举行法律高阶讲座,在其他老师的讲座宣传页上,在核心期刊要么是发表论文几十篇,要么是上百篇。但苏力老师的宣传页上却是写着“两百余篇”。想想苏力老师可以大年初一早上依然早早来到办公室写作,真的想说,不管有多么大的争议,苏力老师当之无愧是北学院的“脊梁”之一。即使已经64岁了,苏力老师依然是北学院的中流砥柱。

  七月份读完苏力老师的2017年的新作《大国宪制》,钦佩之情愈发厚积。及至现今读了苏力老师大概20年前的这本《送法下乡》,对其更是“高山仰止,景行行止”了。

  许多人批评苏力老师不懂实体法,其实是一个误解。尽管苏力老师近年来的研究重点从务“实”渐趋转向务“虚”,但从他以前的书中,还是看到苏力老师对各个部门法还是颇为精通。至于非要苛求其精通如专攻部门法的教授,则是吹毛求疵,实在是“夏虫不可语冰,井蛙不可语海”。苏力老师备受争议,不得不说,很大程度上是“高处不胜寒”。

  《送法下乡》这本书的研究重点,正如其副标题所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具言之,主要是基层法院的司法运作。对许多问题,包括基层法院运作不规范、不注重程序正义、基层法院法官业务水平低、复转军人进法院的利弊等,苏力老师都提出了标新立异(此处为褒义)的观点,让人耳目一新。也即,苏力老师的论述帮我打开了另一个视角,让我看到“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同时又是如何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适应基层司法现实的。

  法学圈也是个江湖,在法学的江湖掀起惊涛巨浪的,当然是江湖中人。若仿照金庸先生的小说,这个江湖自然也还有东邪西毒南帝北丐中神通。目前我国法学发展迅速,可谓高手如林,将这些美名一一对号入座,颇费思量。私以为,唯一可以确定的是,“东邪”非苏力老师莫属也。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有恩怨。法学中人因学术观点迥异、派系有别,抑或是私人恩怨,不相谋者可谓不少。但这些江湖中人,似乎有一个共同的“敌人”,那就是苏力老师。固然是夸张,但有不少老师可是半调侃半认真地要将苏力老师“撵出”法学圈子的。

  考北学院的研究生时,往届师兄师姐总是推荐看苏力老师的书,已成“路径依赖”球王会。于是认真读了《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以及苏力老师的不少论文球王会,实在不明白这对复试能有多大助益。复试之后,发现果然毫无用处。苏力老师的文章自然是妙笔生花,读到兴起时甚至会拍案叫绝,只是和复试实在没什么关系。不知复试建议怎会以讹传讹,一至于此。

  扯是扯远了,回到苏力老师的新作《是非与曲直》,多是根据以往的论文重新整理扩充而成,讲述的是活生生的现实案例中的法理。这些案例都是当年的热门案件,比如延安黄碟案、许霆案、药家鑫案、南京虐童案、肖志军案。部门法学者有部门法的视角,苏力老师作为法理学方面的大家,主要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解剖麻雀,认真说理,回归到案件本身,放大案件细节,考察案件背景,并设身处地站在案件相关当事人的角度看待案件。

  法学界的成果多以论文形式展现出来,尤其是三大刊的文章质量最为优良,真正成书的优质学术作品却是凤毛麟角(论文汇编的著作和法学随笔性质的书籍自然难以归入此列)。因此,在我看来,苏力老师的《大国宪制》毫无疑问是一部法学界的鸿章钜字。洋洋洒洒,落笔千言,大国宪制,何其壮哉。

  整部书探讨的核心问题正如其副标题所揭示的——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问题。欲从学术的角度解释这个问题,无疑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大型学术工程。然而苏力老师以一人之力,汲汲骎骎十来年,对这个难题进行了法学视角和历史学视角的努力尝试。尽管答案未必圆满,解释未必能够令人尽皆信服。但“莫将成败论英雄”,苏力老师的耕耘和奉献还是十足令人钦佩和敬服,何况,谁能定义苏力老师失败了呢?

  《大国宪制》对中国的宗法制度、军事制度、疆域划分、度量衡改革、精英政治、皇帝制度等诸多问题进行了“宪制”视角的解读,运用法学理论,结合渊博的历史学知识,进行了独辟蹊径的分析和讨论。

  了解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看安东尼·刘易斯的两本书就够了,一本是《言论的边界》,另一本是《批评官员的尺度》。《言论的边界》前年读过,对其中的探讨印象深刻。相比而言,《批评官员的尺度》更为通俗易懂,但同样具有启发性甚至振聋发聩。

  这本书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为核心,集中于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探讨。但该案只是个引线,作者以本案串联起整个第一修正案的历史,以及不同阶段的著名判例,其中的巨大进步和所遭受的挫折。整本书读起来一气呵成,第一修正案的历史或者说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出版自由保护不断增强、限制不断减少的历史,是一段风起云涌、波澜壮阔的编年史。那些用心良苦、饱含深情的判词,让人由衷的潸然泪下;那些鞭辟入里、富有勇气的说理,让人不自觉地鼓掌叫好。

  虽对普通公众有所涉及,本书重点讨论的还是媒体的和出版自由。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媒体在美国被称为“第四权”,便是在于媒体对政府运行的监管、对官员权力的牵制,让社会更加健康运转,人民的自由也愈加夯实。历史上的案例比比皆是,尤其是民权运动时期,在废除种族隔离、平权运动、反越战等方面媒体更是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著名案例如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五角大楼文件案等。

  “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政府和官员应当接受媒体的监督和民众的批评,这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诚然,在批评的声音中难免会出现杂音和噪音,尤其是虚编乱造进行诽谤和谩骂,这当然不可放任,但也要进行法律(良法)规制,制定有序且较为宽松的法律规则,使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和彰显。须牢记霍姆斯的名言:“如果我们想确定一种思想是否是真理,将让它在思想市场的竞争中接受检验。”一味“堵”未必有效,不如“疏”更为治本。

  平时课外阅读的多是英美法的书籍,课堂学习上老师教授的多是德国法的知识,反而对日本的司法历史和现状少有涉及,甚至可以说是我法律认知中的一个盲区。通过《与手枪的不幸相遇》这本书,尽管是本文学性质的法律读本,却也在很大程度上补充了我对日本司法的知识空白。

  本书是本法律性质的小说,融合了知识性、趣味性与可读性。《与手枪的不幸相遇》只是本书中的一章,无法代表本书的内容。本书主要有12章,主要是对日本司法具有重大影响的12个案例。通过说明12个案例的来龙去脉,以及对日本社会的影响,进而将日本的司法史有一个基本的串联和介绍。

  其实给我留下最深刻的感悟是,日本如今健全公正的司法系统也是逐步发展完善的,其中的挫折自不待言,有时甚至会有倒退。

  对于法科生来说,许多西方名案都耳熟能详,但真正追问和思考一下,其实我们所熟悉的主要还是美国的名案,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

  《法槌十七声》撷取了17个西方名案,自然不能免俗地选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如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诉沙利文案。但好在作者匠心独具,其他15个案例既有欧陆的,也有美国下层法院的。

  当然讨论这个并无多大意义,毕竟代表性不是这本书选取案例时所要考虑的原则,毋宁说,重要性或者典型性才是,虽然这其中无可避免会有作者的主观偏好因素。

  作为一本介绍西方名案的通识读本,这本书通俗易懂,可读性强,即使不是法科生,也能读懂。从另一方面说,其实本书也不是纯粹普及法学专业知识,只是普及法学知识。本书涉及的专业性法学知识较少,更多的还是以法律为楔子,进而升华到更为宏大的叙事格局,包括宗教信仰与法律文化、正义与人权、科学技术与道德伦理等。

  不得不提的是,作者显然是一个“愤青”,优点固然有,指点江山,想说就说,激扬文字,甚少顾忌。但作者的观点和思想却不可避免有不少偏颇狭隘之处,比如对国情的认识不足,对西方法治的过分推崇,尤其是其中对宗教信仰的鼓吹,从一个无神论者或者唯物论者来看,实在让人生厌。任何一个案件非要扯到宗教信仰或者基督教文化与佛教教义,怕是伯尔曼看了也会倒胃口吧。某种程度上说,本书也是挂“法律”卖“宗教”,是一本披着“法律”外衣的福音书呀。

  北学院凯原楼东南角有块石碑,石碑的前四句为“大学堂开,法律门启;安邦济世,正义恒立”。言简意赅,却令人印象深刻。进入法学院,意味着进入了法律之门;而这块石碑,正位于法的门前,既是提示,也是警醒,进入法律之门的使命和担当——正如古罗马的一句法谚: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法的门前》这本书是经典著作《法律之门》的中文精编本,其实也可以理解为中国的版。原书篇幅浩大,内容繁多,《法的门前》对其作了一番“本土化”改编,在删繁就简的基础上,保留了原书的精髓,比较适合国内读者阅读。

  虽说是法律入门书,其实还是相当难读。没有一定法学基础,尤其是对英美法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读起来也是颇为吃力。好在作者选取了不少有趣的视角,增添了法院的案例,弥补了仅是理论说教的不足。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大名鼎鼎,美国作为世界上最为发达的国家,正是在这一修正案的保护之下,国民方得以“畅所欲言”。而关于这一修正案恐怕是一本专著也难以概述的。

  《言论的边界》这本书就是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核心,全书内容就是关于第一修正案的历史、发展和变革。也许是英美法体系的一贯思维,本书也主要是采用判例的方式,作者精心筛选了诸多案例,串联起“”的脉络,并使之更加饱满和丰富。

  当然,书中的判例主要是最高法院的判例。不可否认的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官对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历史推动作用,如霍姆斯、布兰代斯、布莱克等等,其中尤以霍姆斯最为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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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总是晦涩的,尤其是对于初入法学理论殿堂的学生。而一些简明的书,如介绍性的书本、学者的随笔、通俗的书籍、口头的讲演录更适合阅读,以积聚兴趣、建立基础球王会,再去攀登更高的山峰。希望这些书能用最质朴的语言,为试图进一步探究深刻法学理论的您提供索引和门槛。

  本次推荐的法学入门书籍,与常规读物略有不同,大家可以根据兴趣了解一二,利用假期有选择读之。

  这门课程所讲的十位思想人物都不单纯是某一个学科或者领域中的专家,而是涉及多个领域的思想家,比如像霍布斯休谟、康德、黑格尔、密尔、托克维尔,乃至当今的哈耶克、罗尔斯哈贝马斯伯尔曼等,都具有这样的学术禀赋,属于百科全书式的人物。这门课程一方面是种思想长廊的展示性介绍,另一方面更是个导读性的前言,为那些愿意进入法律与政治哲学之堂的同学们提供一个攀援的阶梯。它让同学们感受到真正的思想大师是如何面对问题的,是如何把各自时代的社会现实问题转化为经典的理论体系的。

  开设这门课程不仅仅在于传授给同学们些具体的知识,更主要的是通过这门课让同学们感受到一种有关法政事务的思想即一个综合性的关于社会秩序和制度建设的深层机制以及内在正当性问题的思考是如何形成的。虽然课程中所讲的是西方近现代的思想家但他们思考的问题与中国当前的问题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而且都不是单一的现代学科能够完成的,它除了需要综合性的知识形而上的关切,更需要秉有一种把学术研究视为志业的心智。

  李强 霍布斯的国家学说 11一、霍布斯的生平与著作 13二、霍布斯研究状况简介 18

  四、霍布斯与现代政治哲学 39高全喜休谟的法政思想 43一、说不尽的休谟 45二、休谟法政哲学的基本思想 48三、休谟的财产权理论 55四、休谟的政体论 63五、中国语境下的休谟法政哲学 71韩水法康德的法哲学 77一、康德哲学的基本特征 81二、康德的实践哲学 85三、康德法哲学的形而上学基础 87四、康德法哲学的基本内容 97高全喜黑格尔的法权哲学 121一、从哲学到法权哲学 124二、黑格尔的法权哲学 130三、中国问题的相关性 150李强 约翰·密尔的自由理论155一、密尔生平和著作 158二、密尔自由理论的哲学基础 162三、自由的基本原则 164四、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 168五、个性与自由 172六、自由原则的运用 181七、结束语 185王焱 托克维尔的政治思想188一、托克维尔的生平与学说 190二、托克维尔思想的命运及晚近的复兴 192三、两种不同的解读方法 194四、托克维尔社会思想的哲学渊源 195五、对大革命的历史社会学分析——思考法国大革命 201六、民主(平等)的社会与同质化的进程 207七、走出“原子化社会”的困境 213八、托克维尔与法国社会思想传统 220高全喜哈耶克的自由理论 225一、中国目前哈耶克理论研究的状况 228二、哈耶克自由理论的几个要点 233三、我对哈耶克法政思想的一些质疑 247徐友渔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255一、正义的两个原则 259二、正义原则的落实 268三、正义与善 271四、多元化社会中的正义 274五、国际社会中的正义 278曹卫东哈贝马斯的线一、三十年战争与现代欧洲民族国家的建立 287二、哈贝马斯的民族国家批判 292三、超越民族国家的途径 296四、哈贝马斯对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批判 298刘澎 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观300一、伯尔曼介绍 302二、《法律与革命》概述 304三、法律与宗教 316四、《法律与宗教》具体问题的分析 320《西儒论语》

  令人兴奋的是,书中所介绍的有趣故事,令读者大开眼界。比如,孟德斯鸠写《法意》,其关于中国的认识,完全得益于中国清朝的传教士黄嘉略;又比如中西法学家早在上世纪初就有交往,像杨兆龙与庞德;撒切尔零售价在学界圈子里闻名是由于其美丽的容貌。读来趣味盎然。

  5、奥古斯丁:从“上帝之城”府瞰“地上之城”6、马基雅弗利:君主得学会做狐狸和狮子7、霍布斯:巨人国家《利维坦》8、洛克:法治与势不两立9、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10、孟德斯鸠: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11、卢梭:法律是公意和契约的体现12、潘恩:人人生而平等13、康德:景仰星空敬畏道德14、黑格尔: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15、萨维尼:民族精神与活着的法16、梅因:从身份到契约
……
后记《正义的历史映像》

  人是一个生命的存在,所以,他(她)有物质性的需求,古人云:食色,性也;但他(她)不是纯粹动物性的存在,他(她)同时有着精神的追求,古人云: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人是自由的,所以他(她)可能为善,也可能为恶;无论是在物质性的生活中,还是在精神性的生活中,都存在着善与恶的区分。人是有理性的,所以他(她)可能选择为善,也可能选择为恶;无论是选择为善,还是选择为恶,都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都是可以言说,可以讨论,可以改变的。人是有意志的,他(她)的行为是有目的、有追求的实践活动,动物的活动受本能的自然法则的支配,而人的实践则是受自由意志的支配,可以进行道德上的善恶评价,他(她)应该对其行为具有责任意识,并承担责任。

  我们讲述人类法律历史的故事,通过一些典型个案而追寻人类法权历史的印迹,为的是寻求当代人的自由和权利。我们坚信,历史并非心灵的负担,相反,它是照亮心灵的光芒!正如一位科学家所说:“我们的现在仅有一部分是自己造成的,而绝大部分是从过去传来的。我们的所知所想不是因自身智力之弦的拨动,而是由未知这块不毛之石下面涌出的一眼新泉,它是由久远之前的遥远小河补给的,流过我们我们的思想和言谈将与未来人的思想相融合并形成他们的思想一样,回首过去,并贯穿我们的溪流。正如今天我们可以从今天自己引以为荣的观点和看法中追溯到古人思想的影响。”

  赵明,男,1966年11月生于四川省营山县。1983-1987年就读于西南师范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1995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97-2001年就读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2-2004年于武汉大学作哲学博士后研究。现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探寻法的现代精神》、《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等。

  自由大的前世今生《人权宣言》开天辟地拿破仑与法国民法典二十年磨一剑:德国民法典的制定马歇尔法官的智慧第二编判决“简单粗暴”所罗门一磅肉的诉讼官莫尔的悲剧柯克与培根的较量路易十六必须死?不道德的王尔德?至上,哪怕焚第三编正义苏格拉底,死得其所柏拉图的理想“法治”经典定义的提出死刑之存与废宗教官如是说《古律寻义》

  《古律寻义(中国法律文化漫笔)》系我社“法窗夜话”系列中的一种。著名法律文化学者刘量在“南方周末”开辟专栏“古律寻义”,《古律寻义(中国法律文化漫笔)》就是以其法集为主,是刘教授的《西窗法西》(即《西窗法雨》)的姊妹篇。《西窗法西》是讲西方法律文化,《古律寻义》则是读中国法律文化。《古律寻义(中国法律文化漫笔)》的文本对象为有趣味的历史掌故,法律判决、民间传说、文学段子,在其中咀嚼开垦可能蕴藏的意义。

  5 理与令6 法律的详密与简约7 教化8 宽猛相济9 怕火不怕水10 丝绢的断法儿11 “拔刀相助”或“狗拿耗子”12 遗嘱的解读13 人才问题的棘手14 临刑赦免15 打虎的陈文伟16 审判里的冲突原则17 海瑞18 另一种证据19 追问证据20 搁置以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想要获取更多相关讯息,欢迎关注公众号——超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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