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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4 04:22:53
球王会内容提要:信访及其治理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对其加强研究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法治意义、社会意义、理论意义。要深化规律性认识,信访治理的实质是人民性,信访活动具有必然性、阶段性、统筹性以及“双重性”。要以信访治理法治化为目标,着力推进信访基本制度立法化、公权力行使法定化、诉求受理程序化、事项办理合法化、信访秩序规范化、失职违法责任化等,这构建了信访治理法治化体系和路径。制定信访治理法具有现实可行性,要坚持策略性,正确处理基本制度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信访工作条例》与立法的关系。要以辩证思维、系统思维、法治思维确定信访治理的基本思路,全面总结提炼升华具有原创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访治理理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内容提要:关于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问题,理论和实务上均有一定争议。从证据调查的角度,善意和无过失存在重大区别,应作为两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证明责任;而被代理人不可归责性,也应作为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基于表见代理的规范目的,代理权外观、相对人无过失应作为权利成立要件,由相对人证明;相对人非善意、被代理人不可归责性应作为权利妨碍要件,由被代理人证明。我国表见代理立法没有对代理权外观的来源加以限定,而是直接落脚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这一抽象标准。考虑到这一点,《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表见代理证明责任的调整,有可能进一步降低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的难度。
内容提要:《民法典》仅从侵权责任角度规定了受损型用人者责任,明确适用过错责任,这一规定需要从合同责任角度进行反思。从《民法典》第930条可以推知,用人者风险分配型合同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并与用人者违约责任产生竞合。无论是用人者风险分配型合同责任,还是用人者违约责任,皆系无过错责任,这与受损型用人者过错侵权责任发生了抵牾。解释论层面下合同责任之无过错责任与侵权责任之过错责任各有其法理基础、历史背景与配置逻辑,从单一视角来看,二者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受损型用人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几种调整路径各有不同优势,解释论上应肯定几者的竞合。立法论上,受损型用人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规则应予统一。
内容提要:随着数字风险社会的兴起,个人所处的数字环境日趋复杂。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使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不可逆性,这推动着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的更新。风险预防原则不仅回应了数字风险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而且是实现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内在要求。为了更好地推动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制中的适用与展开,应当确立风险预防的基本原则地位及配套规则、完善预防性监管措施、优化风险预防的司法因应,构建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内容提要:家事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家庭共同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三方面的复杂维度构成的价值秩序决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特殊性质。无效婚姻转换为有效婚姻不仅包括当事人已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形,还包括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不具有自然血亲关系的平辈兄弟(堂、表)姐妹之间缔结婚姻关系,以及前婚已经消灭球王会,后婚转换为有效婚姻的情形。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失方请求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包括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两方面。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原则上属于共同共有,这与离婚的法律后果极为相似。对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当事人一方以夫妻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形,应当在外观主义下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范。
内容提要:在线诉讼是司法制度与网络技术深度融合产生的新型诉讼方式。当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双轨并行时,两种诉讼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奠定了制度基础。基于多元诉讼目的,在衡量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当事人诉权与法院审判权、程序选择权与法院审查权关系的基础上,我国的在线诉讼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在线诉讼程序选择权是一种程序形成权球王会,其行使需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同意是程序选择权的载体,围绕当事人同意设置的程序和制度构成同意规则。法律在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时,也要求当事人遵循权利保障与自己责任相一致的逻辑。在线诉讼同意规则重构了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法教义学关系,根据二阶构造理论,可以将当事人同意分为选择适用在线诉讼方式的同意和选择在线审理案件之具体程序的同意,两个阶段当事人同意的规则和法律效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内容提要:随着数字行政的广泛普及,以全面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难以有效因应数字政府的发展,“数字+人工”复合型的权力运行机制存在权力约束软化和行政责任弱化的可能性,高度集成的数字行政存在行为边界不清、规则不明、程序缺失等问题。应对数字行政发展所带来的法律难题既需要从宏观上解构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树立整体治理的理念,也需要从中观上重构行政管辖制度,规范数据权力,明确自动化行政边界,更需要从微观上厘清行政证据规则,嵌入正当程序,明晰法律责任,为数字政府构建基本法律框架。
内容提要:数字时代和智能社会是司法制度发展的新场景,而司法制度的理论支撑——司法规律(在法律范畴内体现为司法原则)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旧有问题依然存在球王会,而新问题不断涌现。尽管司法改革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传统司法规律的内涵,但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以“智慧法院”建设为研究场景,针对在线诉讼、司法智能化、互联网应用中遇到的新问题,特别是审判独立、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司法民主、司法效率等主要原则受到的冲击,依托司法改革的成果,对上述原则在数字时代的内涵、表达、作用形式、困境及出路进行系统分析。即使在数字时代,传统司法规律的基本论断依然成立,但又需要适应时代要求和实践情况。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互联网平台社会责任未能获得竞争法学界及实务界的应有重视和系统解读。大量涌现的互联网平台不当侵害平台内经营者利益的反竞争案件,以及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纠纷干预缺位现象,均折射了互联网平台社会责任意识普遍缺失。互联网平台“守门人”的角色定位、竞争法倡导社会本位原则以及企业所有权负有社会功能,均为互联网平台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坚实的法理支撑。互联网平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具有明显的制度功能,既有助于提升竞争法的实施效益,促进平台自我规制及彰显竞争法的谦抑精神,还可以有效预防平台反竞争行为,维护良好的竞争发展环境。为贯彻之,需要赋予互联网平台对平台内部生态系统特定的监管权责,倡导构建平台竞争促进机制,遵循必要的互联互通义务,恪守适度的信息披露义务,理性厘定互联网平台的竞争边界。
内容提要:科研信用规制作为一种兼具道德寓意与法治思维且游走于公私两域的治理模式,本质上是一种责任之治,其目的在于预防科技资源配置风险而非法律惩戒。我国科研治理沿袭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再到责任本位的发展历程。当前的科研信用规制以公权力为主导,重视制度理性建构而忽视科研责任的承担与科研人员利益诉求、客观能力、价值观念等人性因素。科研信用规制法治化应以最优化科研责任承担为旨趣,合理界定德性培育与制度理性、行政权力与专业权力的作用场域,并通过重塑科研人员的主体性、厘定科研失信行为界限、优化科研失信责任等规则设计,实现由传统的“物本”性向“人本”性转变,最终迈向更加凸显主体性的公私法融合的科研治理新范式。
内容提要:法益论面临现代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不重视法益论的宪法根据。法益论的功能不仅在于回答什么是刑法保护的法益,更在于回答什么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这说明不能仅从本体论视角建构先法性法益,而是更加需要重视法益论的宪法根据,明晰法益论与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关联的法理,从规范论视角建构与宪法融通的法益概念,使其在避免刑法从法益侵害向法益侵害危险退让、以价值理性取代目的理性、从“法治国家的基本权利保障”过渡到“社会国家的社会秩序形塑”上发挥重要作用。现代刑法强调犯罪设定或犯罪认定以保护法益为实质根据,这需要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与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关联起来,重视合宪性解释的实践。刑法不可以把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规定或解释为犯罪,这种合宪性解释是体系解释的应有之义。
内容提要:国际社会的跨国追赃行动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欧洲的瑞士较早进行了多方尝试与探索。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是跨国追赃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受制于刑事执行管辖权的属地性,跨国追赃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必须通过国际司法合作实现。无论是跨国追赃中的直接没收还是间接没收,探寻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是其基本前提。各国开展跨国追赃合作,应遵循互惠、互认、对等以及国际合作等基本原则。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法律依据主要有《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边公约、欧盟的区域性条约及一系列双边协定;国内法律依据主要是各国的实体法与程序法,新加坡、美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内立法具有一定代表性。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明晰化和精确化,是全球治理与国际社会法治的核心要义。
内容提要:《立法法》规定监察法规制定权之后,监察法规如何融入我国法律体系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从适用规则、裁决机制和不相抵触原则三个方面,可以在立法法基本框架下初步构建监察法规的适用体系。监察法规的位阶居于法律、地方性法规之间,不高于行政法规,其异位法冲突采取效力优先规则;地方变通立法不违背效力优先,但不符合监察法规的价值取向;对于新旧冲突,需明确其生效要件和溯及既往情形。监察法规之新一般法与旧特别法冲突应由国家监委裁决,并增设程序性规定;即便监察法规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仍可能面临近位法冲突,其纾解有赖于建立人大裁决、“府-监”协商和联合制定等制度。监察法规的合宪及合法性审查以“相抵触”为判断基准,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规定应无效并予修改、废止或撤销,抵触标准包括形式和实质双重要素,审查强度需结合具体内容予以类型化区分。本次《立法法》修改为监察法规的实践探索预留了空间,从我国法律秩序结构的稳定性出发,可在有关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中初步明确其冲突解决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时作整体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