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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11:29:29
球王会“作为一种在环境司法实践中探索的责任承担方式,碳汇认购的法律性质该如何界定?碳汇认购能否以及何以实现替代性修复?碳汇认购是否能以及如何能成为司法服务保障‘双碳’目标的司法创新机制?”在近日举办的第二届中德气候与可持续发展法研讨会上,中国计量大学碳中和与绿色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研究员虞伟提出了如上疑问。
碳汇认购是目前司法界的一个热词。近年来,各地对“生态司法+碳汇补偿”的探索常常见诸报端。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碳达峰碳中和专业委员会委员肖磊曾表示,碳汇认购是对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司法创新,通过对不可原位同质直接修复的情形尝试适用替代性修复方式,实现了对传统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中恢复原状理论的突破。认购碳汇的方式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类案件中侵权人的修复能力不足与侵权地的现实条件不允许等棘手问题。
然而,碳汇认购方式广泛应用的同时球王会,也产生了一些问题。虞伟认为,应当对碳汇认购进行规范,并提出了具体建议。
“当前,碳汇认购案件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球王会,从全国法院来看,各地法院关于在刑事案件中适用碳汇认购作为替代性司法修复模式的做法不尽相同。”虞伟表示。
四川省、江西省、贵州省、浙江省等相继出现碳汇认购的案件,由司法机关引导行为人通过自愿认购碳汇的方式,对其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并据此对行为人进行从轻、减轻处罚。“这种做法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不少争议的,减轻处罚的标准很难把握,一旦处理不好,就很可能引起‘花钱买减刑’的质疑。”虞伟说道。
此外,碳汇的类型不同。大多数法院认购的碳汇类型是森林碳汇,少数法院探索认购海洋碳汇,还有的法院开始在一些没有碳汇直接因果案件中,如非法狩猎案件中探索采用“以碳代偿”的做法。虞伟认为,没有直接因果的情况下,“以碳代偿”的做法是否合适,也需要进一步讨论。
认购的途径不一。例如,福建顺昌法院对接顺昌“森林生态银行”中的“一元碳汇”扶贫公益项目,引导被告人主动从“一元碳汇”项目中认购碳汇;福建连江县一位被告人向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购买连江县海洋碳汇;浙江湖州南太湖新区法院的被告单位与被毁林木所在地村委会认购碳汇,村委会作为生态环境赔偿金的使用管理单位,将该笔赔偿金定向补偿给当地林农用于植树造林活动,并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赔偿金的使用情况。在这些案例中,碳汇认购的途径各不相同。“比如,通过地方的一个项目去认购碳汇,那么这个项目可能没有进入全国统一的碳汇认购市场,没有经过权威的核定,这样的认购显得并不规范。”虞伟表示。
针对目前碳汇认购出现的诸多问题,虞伟认为,首先,碳汇认购案件要严格遵循一个原则:只有在原地“补植复绿”、异地“补植复绿”无法适用时,才能适用购买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
其次,碳汇认购涉及自然科学和法律等相关知识,司法适用要基于当下科学界的认知。非法狩猎罪、非法捕猎水产品罪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未破坏森林资源,而是对生物多样性则是更直接的损害,这种情况下,采用何种生态修复措施才能真正起到相应的修复作用,需要慎重考虑。“不能一味扩大林业碳汇适用范围,否则会造成公众对碳汇科学认知的混乱。”
最后,在辖区内尚未建立起针对个人的完备的碳汇交易机制的情况下,法院若贸然采取认购碳汇的措施,可能会将其简化为“以买代罚”,无法真正达到生态修复的效果和落实“双碳”目标的初衷。“需要建立从碳汇交易、碳汇补偿球王会、法律适用等一整套的制度体系,确保司法适用的统一性,维护司法活动的权威性。”
从制度层面来看,在立法上应对碳汇认购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规定,界定好碳汇认购与认罪认罚、刑罚量刑之间的关系;在省级层面提出碳汇认购作为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的司法适用程序;研究和制定完善的碳汇补偿措施,确保相关款项的去向是否真正用于恢复植被,购买碳汇的资金是否足够恢复植被,强化碳汇认购与“双碳”目标的强关联;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碳汇市场建设。
从技术层面来看,研究提出明确、简单的碳汇核算规定,对核定主体的资质、简便认定办法、认定标准、核算费用承担方等问题进行详细规定,避免出现新的法律纠纷,破解鉴定难、鉴定贵、鉴定周期长、鉴定标准不统一等难题。若是购买交易所的碳汇,应该及时注销碳汇权,防止其商品化甚至获利。
从社会层面来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公益诉讼可邀请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专业人员及其他技术专家担任听证员,对碳汇认购在固碳释氧等生态服务功能方面的作用进行听证,最大限度提高社会公信力。畅通司法执行与碳汇交易平台通道,确保替代生态修复方式真正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