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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都是怎么学法学的?球王会

时间:2023-11-20 00:37:38

 

  球王会感知、理解、进入、掌控法的空间是法学学习者的终极目标,一旦能真正掌控法的空间,你对于法律而言就能够进入“开悟”的境界。

  什么是法的空间?简单而言,就是所有涉及法律的现象而形成的抽象的理性空间;包括(1)以法的概念、法的规范、法的原则、法的理念、不同部门法等静态法现象为基础的;(2)以法的运行中的各种动态法现象,如各类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法律专家的法实践与理论行动、普通公众的涉及法律的所有行动,运用专门的法的思维与逻辑,经由法的程序建构的;(3)在时间上连绵不绝的(自从有法开始),在抽象空间上只涉及法律专门领域,在具体空间上与日常生活世界大致重合的(可能存在所谓“无法之地”);相对于日常生活世界而言的另一个“法的世界”。

  抽象的法律关系的理解就是从日常生活世界中抽身而来的法科学生面临的第一个难题,而法律关系实质就是日常生活世界的事件在法的空间中的投射或映射。

  比如,你是某大学法科学生,刚刚学完合同法,某天你和一个学物理的闺蜜去超市买矿泉水,看见标价1元的矿泉水,你自言自语地说“这就是要约”;你拿着这瓶矿泉水,你说“这就是承诺”;你紧接着说:“我和超市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你拿着这瓶矿泉水到收银台结账,收银员扫码你给钱,收银员紧接着将矿泉水给你,你说“这就是履行”。

  第一,你面临的问题首先就是,你学物理的闺蜜会对你的这种近乎神经质的自言自语表示极其不理解:不就是买瓶水吗?有必要这样复杂吗?

  第二,当然事情还可能没有结束,你打开矿泉水瓶喝了一口,你闺蜜也喝了一口,但你们同时发现矿泉水里有半只小强,于是昨天晚上吃的东西都吐出来了,你就和闺蜜一起向超市索赔,你声称超市需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侵权责任”,你闺蜜就直接把矿泉水砸在收银台上大吼“赔钱!”。

  第三,当然问题还可能出现在之前,比如超市收银员很嫌弃地看着你,估计是看见你头发掉的多还太油,居然声称:“学法的吧,看样子都学废了,不好意思,这瓶水不卖。”你弱弱地说:“合同已经成立,你不卖我是违约。”你闺蜜气的立马拉住你就走:“一瓶破水,拽什么拽!”

  日常生活世界的普通人对这些问题的反应与法律人的反应的不同,意味着日常生活世界与法的空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

  这可能是我们设想出的日常生活世界事件在法的空间中的投影的最常规例子,而这瓶水可以换成任何其他客体;超市也可以换成任何其他主体。另外,人们经常提及的“穿梭于事实与法律之间”,某行为应该被评价为何种犯罪等,莫不如此。接下来的问题是,法的空间有何功能,我们建构出这样一个理性空间又有何意义?

  1、通过法的空间,日常生活事件可“变身”为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以明确,其在日常生活空间中产生的各种纠纷,都可以在法的空间中得到明确的解决。

  2、法的空间为什么看上去比日常生活世界更复杂?因为我们把一个简单的交易行为,根据我们的主观意愿及相应的客观行为,分解成无数更细微的阶段,使得无论在任何阶段存在的现实问题,比如不卖给你水或者水有问题而损害你,都可以在法的空间中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案(理性),因而不至于在日常生活世界中大打出手(感性)。

  3、法是缩减世界复杂性的工具,即便看上去每一个简单交易行为都如此复杂,但这是一种模式化、结构化的解决方案,无论你是买一瓶矿泉水,还是买一架波音飞机,交易行为的法律结构,尽皆如此。

  4、法的空间的复杂性,完全源于人的思维的复杂性,正是由于人们在思考如何应对日常交易行为层出不穷的问题中,才产生了应对问题的解决方案。因此是人之思维的简单或复杂决定了法的空间的简单或复杂(想想前现代社会的法和现代社会的法)。反过来法的空间的复杂性,也会使得日常生活世界中的人们倾向于更复杂的思考以寻找法律漏洞或者法的空间中的“bug”以谋求更多利益,而法学研究者和立法者则尽可能弥补修正这些漏洞。

  5、只有置身于法的空间中,你才能真正明白法的世界的独特性,才能真正理解不同于甚至有悖于日常生活世界观念的法的概念、规则、价值,比如法律拟制、诉讼时效、善意取得、请求权竞合、证据失权、既判力、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刑法的谦抑、死刑的控制、非法证据排除等等。

  6、法的空间是法治秩序的基础,是国家通过法规则治理社会、重构社会理性秩序的理性空间。

  7、法的空间并非是虚拟空间,日常生活世界中执行法律的物质力量,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都是法的空间的现实力量。

  8、法的空间的这种力量,反过来有助于建构一个更理性、更美好的日常生活世界。这就是法的空间对于日常生活空间的建构功能。

  “一花一世界,一叶一菩提”。实际上,法的空间不过是立基于日常生活世界中的众多理性空间之一,而你闺蜜眼中,根据其物理学视角,这个世界乃至整个宇宙,不过是从微观粒子到宏观天体构成的“物理世界”。

  如何才能进入法的空间,怎样才算真正掌控法的空间?对于法的空间的认知,我们递进地分解为感知、理解、进入、掌控四个层次。

  1、感知法的空间。法的空间,源于我们从法的视角观察、分析、重构、建构这个日常生活世界的结果。当你开始感受到你学的这个有关法律的世界不同于你生于斯长于斯的客观的日常生活世界,并且极其明确地予以区分二者,那么你已经在感知这个法的空间。

  2、理解法的空间。当你开始对这个法的空间充满兴趣,并尝试着用法律来观察、评价、分析与之相对的客观的日常生活世界,而不是单纯地识记法条与理论,那么你已经开始理解这个法的空间。当你开始用法律分析案例,并用法律概念、法律关系、法律真实重构整个案件事实,并明确地区分于日常生活世界的原生案件事实,那么你已经开始着手建构这一个案的微观的法的空间,说明你已经理解并正在尝试进入宏观的法的空间。在此阶段,你已经能够解决大部分法律问题。

  3、进入法的空间。当你真正理解并发自内心真正认同、接受程序公正、法律真实、既判力等纯粹属于法的空间的概念,这就意味着你已经真正进入法的空间。在此阶段,你已经能解决绝大部分法律问题,也明晰法的局限性。不过需要提示的是,这是一种可遇不可求的状态,并不是强行控制自己接受就是内心真正接受。大部分法学学习者都没办法线、掌控法的空间。当你进入法的空间之后,达到对法的空间中高阶要素比如法的理论要素完全把握的基础上,真正能够自由地运用任何法的规范、法的理论等法的空间的任何资源来论证任何观点,甚至是同时论证相互对立的任何观点,有能力解决任何法律问题,乃至创设新的法的理论,拓展、突破法的空间的范围、层次和深度,最终建构新的法的空间,从而有能力运用法的空间重构、建构新的日常生活世界,就已经可以说掌控了法的空间,你对于法的理解已经达到开悟境界。

  大概类似这样,方便回顾起来时一目了然,能大概回忆今天学了什么。让你满满的成就感!

  耐着性子,仔细琢磨每一句话。看到作者提的法学专业名词,百度查清楚意思。学习作者论述的措辞表达,逻辑论证的方法。比如,句子和句子间,上下句之间论证上有哪些逻辑关系?我自己换一种表达方式措辞,会如何?这样的表达措辞,高明在哪里?段与段之前的论证逻辑,整篇文章的逻辑论证体系是怎么样?对整篇文章内容,自己在心理归纳。

  这个过程很慢也很充实,收获满满。其中,既包括能读到最前沿的法律研究成果,又培养法言法语积累法律名词。最重要,这过程是大佬带你对法律一点点探索、发现的享受!文字间,大佬对法学研究、论证、比较等方法,字里行间透露学术热情,让你对法学的热爱度,又加了许多!

  第三、读教材能帮助你打下扎实的法学基础,非常重要!比如,王泽鉴的民法总则。提前预习时,也许法言法语会跟不上,多读几遍,试着用自己的话给自己解释清楚。

  最后尝试着,用专业的法言法语过一遍。这时候,需要仔细去扣关键的细节点与联系点,也往往是考点、掌握知识的小技巧!比如“应当”和“可以”的区别,“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感受法律语言的精妙,一字之差,天壤之别!法律是一门严谨的科学语言,在语言归纳方面确实有过人之处。你预习过一遍,再听老师讲课就简单太多了!反正过了多年,我依然能想起老师上课的内容,举过的例子。

  想通了再继续下一个点,或者继续带着问题阅读找答案。诸如此类,在阅读中不断反问自己,逐渐积累。

  法律很深很难,但不得不说目前学习的阶段只是基础层,说透了说白了就那么点。(现阶段还真只是皮毛而已,因为现实中遇到的案例比这个更复杂、更棘手!)很多课本上普通的案例,背后都是真实案例的改编。假象当下你就是案例中的甲、乙、丙,你会怎么做?你会通过学的什么法律知识怎么来帮助自己呢?

  教室里,问题都有标准答案;教室外,法律实务问题往往没有标准答案。最终,由当事人亲自替我们的业务水平高低,买单!学不好真的很愧疚,也许当时我再学好一点就能改变什么...

  所以,学习了法律以后,只希望尽我所能去学习,答出我满意的最优解!万一哪天,我就是那个当事人,当然得对自己负责么。

  站在一个更高维度,俯瞰现在学习面临的问题就简单轻松的多。最后引用一下凤科大帝的话,权当是对我们法学生的勉励吧!

  !“腹有诗书气自华”“读书万卷始通神”绝非一句虚言。通过读书可以与古今中外的法学大牛展开对话,并从其作品中获得充沛的思想资源,从而丰厚自身的生命体验。从高中步入大学球王会,猛然放松下来,发现时间很多不知拿什么做为抓手,等一周又一周幻灯片般闪过,却又感觉什么也没有做。而读书是对抗无意义最有效的一种方式,相信文字的力量,相信阅读的力量。

  就先推荐一些很优秀的法学著作吧。作为初学者,不宜推荐过于专业的书籍,最好通俗一些,先引起法学学习的兴趣。

  洞穴奇案是富勒的一个思想实验,也是人类历史上最为有名的思想实验之一。洞穴奇案作为一个难题,蕴含着对道德的拷问,对法律的考验。在这个实验中,公众和法律人共同体很可能分为两个阵营,彼此对立。当然,这两个阵营并非泾渭分明,不然,这个思想实验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也无从凸显。

  洞穴奇案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探险队员们吃了其中一个成员,依照法律应该如何定罪量刑。富勒虚构了五位法官,并阐明各自立场及观点。在此基础上,作者彼得·萨伯又虚构了九位法官,发展和完善了富勒的观点。

  洞穴奇案虽是一个虚拟的思想实验,可人类历史上确实发生过线年女王诉杜德利和斯蒂芬案。所以关于洞穴奇案的探讨,绝不是玩弄法律文义的智识游戏,也不是搬弄哲学逻辑的诡辩主义,它像是一座富矿,有太多可供挖掘和探索的意义和思想,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又会衍生出更加丰富的“思想产品”。

  正如书中一位法官的观点,“没有理性的法律是荒谬可憎的,而受限于理性的法律是不公平的和可憎的。”法律离不开道德,更离不开理性。洞穴奇案正是对人类理性的一个考验,通过这个考验,人类的理性得以发展,也因此有了更多反思和省悟的机会。

  哥德尔不完备定理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形式系统,只要包括了简单的初等数论描述,而且是自洽的,它必定包含某些系统内所允许的方法既不能证明真也不能证伪的命题。洞穴奇案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在哥德尔不完备定理的领地之内,但更多的,是通过探讨和争鸣,跳出这一定理,站在更为广阔和坚厚的视角,推动理性的发展,完善道德的内涵。

  读过苏力老师的四五本书了,作为一名法学家,苏力老师无疑是高产的,更难得的是,又十分高质。记得每学期开始北学院都要举行法律高阶讲座,在其他老师的讲座宣传页上,在核心期刊要么是发表论文几十篇,要么是上百篇。但苏力老师的宣传页上却是写着“两百余篇”。想想苏力老师可以大年初一早上依然早早来到办公室写作,真的想说,不管有多么大的争议,苏力老师当之无愧是北学院的“脊梁”之一。即使已经64岁了,苏力老师依然是北学院的中流砥柱。

  七月份读完苏力老师的2017年的新作《大国宪制》,钦佩之情愈发厚积。及至现今读了苏力老师大概20年前的这本《送法下乡》,对其更是“高山仰止,景行行止”了。

  许多人批评苏力老师不懂实体法,其实是一个误解。尽管苏力老师近年来的研究重点从务“实”渐趋转向务“虚”,但从他以前的书中,还是看到苏力老师对各个部门法还是颇为精通。至于非要苛求其精通如专攻部门法的教授,则是吹毛求疵,实在是“夏虫不可语冰,井蛙不可语海”。苏力老师备受争议,不得不说,很大程度上是“高处不胜寒”。

  《送法下乡》这本书的研究重点,正如其副标题所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具言之,主要是基层法院的司法运作。对许多问题,包括基层法院运作不规范、不注重程序正义、基层法院法官业务水平低、复转军人进法院的利弊等,苏力老师都提出了标新立异(此处为褒义)的观点,让人耳目一新。也即,苏力老师的论述帮我打开了另一个视角,让我看到“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同时又是如何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适应基层司法现实的。

  读了这本书,可以真切感受到苏力老师的真挚与情怀,对这片土地的热爱,对法治中国的反思,这本书将研究视角触到了最底层,去体察基层司法人员的现状,去感受基层群众的司法需求,这是一个真学者所做的真学问。

  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苏力老师无疑是创造法学理论的法学家,他把法治看做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玄思的事业。他既站在法律的殿堂看法学,又能“神游”于殿堂之外,以一个“外行人”的眼光看法学。

  “尽管我常被视为旁门左道,为一些法学人不习惯甚至讨厌(因此被贴上了保守主义,或后现代主义,或危险的思潮之类的标签等)。”读到这段话,不由得感到一阵心酸。只有读了很多苏力老师的书和论文,才能知道他遭受了多少误解,承受了多少委屈。

  不过也许是我想多了,因为每次在未名湖边看见苏力老师气定神闲的用手机拍下湖边美景,这个老头才不管那么多,兴许快乐得很呐。

  首先,这本书语言朴实无华,却生动活泼。作者对古代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阐述,尽量使用简洁纯朴的文字,将与近现代社会截然不同的法律现象呈现出来。

  其次,案例是一大特点。这本书引用了大量的案例来佐证作者的观点,准确来说,是将案例与古代法律条文规定互为印证,两者相辅相成,作者只是从浩如烟海的古籍文献中筛选出来。但仅仅是这项工作,怕也是皓首穷经,非常人所能为之。

  第三,作者的治学严谨从这本书中可见一斑。文中几乎每页都有注释,且这些注释至少对许多法律人来说,都是鲜有耳闻的古籍文献。当然,也许对作者这样的大家并不算得什么,可在当时的法学学术时代,已经有如此严谨规范的注释体例和自觉意识,殊为可贵。须知,即使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学事业重新迅速建设和发展,如此规范的注释体例,也是90年代中后期的事情了。

  瞿同祖先生的著作不多,却都堪称精品,尤以这本《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称道,可谓我国法律史中的经典名著了。对瞿同祖先生的身世,难免也有唏嘘之感,倘若没有那失去的十年,怕还会有更为精彩的著作出世吧。

  本书是本法律性质的小说,融合了知识性、趣味性与可读性。《与手枪的不幸相遇》只是本书中的一章,无法代表本书的内容。本书主要有12章,主要是对日本司法具有重大影响的12个案例。通过说明12个案例的来龙去脉,以及对日本社会的影响,进而将日本的司法史有一个基本的串联和介绍。

  其实给我留下最深刻的感悟是,日本如今健全公正的司法系统也是逐步发展完善的,其中的挫折自不待言,有时甚至会有倒退。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我对日本司法机制的认知,本以为开始明治维新后并自此是中国学习对象的日本,很早就会有比较完善发达的司法制度,结果却并非如此。现今的司法机制也是在二战后逐步发展起来的。

  这也给我一个启示,我国的司法建设起步更晚,甚至于现在还有很多不公正的司法实践和有弊病的司法制度,但所有的改革并非一蹴而就,尽管偶有倒退,但我相信我国的司法体系一定也会向着更加公正、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今天读完了桑磊主编的《法学第一课》,虽说是为大一法科新生而准备,对于一个在研究生阶段才开始专修法学的人而言同样适合。

  简而言之,这是超出我的预期的一本书。原以为内容会很“水”,毋宁说充满了老生常谈或者模棱两可的说教,细读之后,发现并非如此。

  这本书的每一课是由国内著名高校的法学老师所“教授”,其中包括张明楷、付子堂、周光权、黄进等大牛。抛去对本学科的内容介绍,很多部分看了还是受益匪浅的。有些学习建议更是很多老师共同提到的球王会,诸如多多阅读经典、理论结合实践、掌握好一门外语等等,若能严格遵循并实践之,定能增益良多,学有所成。

  法学第一课,我早已经历了这个阶段,但看完这本书后,深深觉得,我有必要对自身的法学学习进行“重启”,以一副崭新的姿态和心态去开始法学第一课。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有恩怨。法学中人因学术观点迥异、派系有别,抑或是私人恩怨,不相谋者可谓不少。但这些江湖中人,似乎有一个共同的“敌人”,那就是苏力老师。固然是夸张,但有不少老师可是半调侃半认真地要将苏力老师“撵出”法学圈子的。

  考北学院的研究生时,往届师兄师姐总是推荐看苏力老师的书,已成“路径依赖”。于是认真读了《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以及苏力老师的不少论文,实在不明白这对复试能有多大助益。复试之后,发现果然毫无用处。苏力老师的文章自然是妙笔生花,读到兴起时甚至会拍案叫绝,只是和复试实在没什么关系。不知复试建议怎会以讹传讹,一至于此。

  在北学院读书时,去蹭过几次苏力老师的课,也听过他几次讲座。老实讲,有些枯燥无聊,还是觉得读他的书好。

  在未名湖畔也多次见过苏力老师,好几次看到他都在用手机拍摄未名美景。活力四射的样子,还是有几分可爱。也许,面对此情此景,苏力老师又有灵感喷涌而出,然后心底默念,或是猛拍大腿:“我怎么那么有才”。

  扯是扯远了,回到苏力老师的新作《是非与曲直》,多是根据以往的论文重新整理扩充而成,讲述的是活生生的现实案例中的法理。这些案例都是当年的热门案件,比如延安黄碟案、许霆案、药家鑫案、南京虐童案、肖志军案。部门法学者有部门法的视角,苏力老师作为法理学方面的大家,主要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解剖麻雀,认真说理,回归到案件本身,放大案件细节,考察案件背景,并设身处地站在案件相关当事人的角度看待案件。

  不得不说,苏力老师是雄辩的,文章纵横恣肆,捭阖雄奇,读起来酣畅淋漓,仿佛给自己的大脑狠狠地沐浴了一次,带来思想启迪和智识风暴。针对每个案件,苏力老师总是能提出新的角度,挖掘新的观点,让人耳目一新。即使不同意他的观点,也会被他的论辩所折服。

  在我国,宪法还未实现实现司法化甚至国人还未形成普遍的内心信仰的现状下,宪法学者并非一个幸福的职业,研究宪法似乎总是戴着镣铐跳舞,姿势再规范也划不出优美的舞步。林来梵老师就是研究宪法学的一名“舞者”,其人既具有浓厚的法治精神与认真的治学态度,又具有深沉的文人情怀与远大的学者理想。

  法治是一种元秩序,对于宪法学来说尤其如此。《文人法学》这本书由林来梵老师的若干篇随笔组成,无论是对宪法及法律现象的分析与探讨,抑或是其所代表的规范宪法学与以陈端洪教授所代表的政治宪法学的激辩,还是充满私人性质的回忆与感想,都可以读出林老师作为一名宪法学者对的憧憬、对法治的期待以及“深情款款”的个人情怀。

  记得陈端洪老师在为我们上宪法课时,很形象地为我们解释了宪法是干什么的——宪法就是给国家算命。但这毕竟是政治宪法学的立场,也是林来梵所主张的规范宪法学的“论敌”。于我而言,显然是更为认同规范宪法学说。全书中最打动我的一句话是——“如果只把宪法的精神归结为一句话,那就是:要把人作为人来对待。”这不正契合了康德的观点,即把人作为目的本身应是人类最高的道德准则,也就是所谓的“绝对命令”。宪法是人权的保证书,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要让这份保证书具备执行力与强制力,实现宪法之治。

  尽管只是随笔集,并无系统的理论探讨与学说阐释,但我还是从中获益匪浅,如要学会区分规范判断与价值判断;秉持权力性恶论,要对权力保持警惕;有感于韦伯的“世界的祛魅” 与尼采的“上帝死了”,要保持进步,远离盲从。

  当然,本书还是有掉书袋的瑕疵,比如与文章风格不太合拍的古文、皮格马利翁效应的误用等。此外,我认为还有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无论在学术界内外都较为常见,就是试图用一句看似精辟、实则虚垮的话去垄断一件事情的定论,这总归是不负责任的态度,会误导他人,比如作者比较有名的一句论断“太穷了就不宜学法学,因为你容易偏激;太富了也不宜学法学,因为你可能缺少对人类苦难的理解”,其实就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在我看来,对于很多所谓的“名人名言”,不是因为有道理所以才显得精辟,而是因为精辟所以才显得有道理。

  如果要概括这本书的关键词的话,那就是两组:法律与宗教、正义与神圣。当然,这两组关键词因果相连,相互证成。法律对应着正义,宗教对应着神圣,彼此“关照“,形成互文。

  依照伯尔曼的观点,法律与宗教相互依存,彼此吸附对方的“能量”方能成就法律之正义、宗教之神圣。倘若彼此分离,各自生成发展,“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相反,借助彼此,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如此,正义的便是神圣的,神圣的便是正义的。正义是神圣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神圣是正义的,否则就不是神圣的。

  伯尔曼的观点无疑是具有冲击力的,自然也伴随着巨大的争议,尤其是无神论者的怀疑。作者之所以能提出这种观点,明显是与美国社会或者说西方社会的宗教环境密切相关。法律与宗教对于西方社会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如此看来作者的观点并不算惊世骇俗。

  但对我国社会来讲,传统上便没有西方基督教类似的宗教文化,想要以此来“移植”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并不可欲,无疑会水土不服,也会患上没有对症下药的毛病。

  《法律与宗教》固然是西方法学经典,但经典也可能只是某时某地的经典,脱离了时空设置,经典也会变成“废纸堆”。一个民族创造她的法制,绝不是经典,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除了法律移植之外,更要重视“本土资源”。

  《不公正的审判》这本书非虚构类的法学书籍即聚焦于时间长达两千多年的西方审判史,其中既阐述了纠问式的大陆法系诉讼制度,也探讨了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并以后者为重点。在这本书中,主要讲述了苏格拉底审判、萨勒姆女巫案、纽伦堡大审判、莫斯科审判和辛普森案等重点案例,并以此为轴,并钩沉稽古,发微掘隐,表达作者的思考和观点。其中既可以窥见作者渊博的学识,也体现了作者深刻的思考和洞见。

  弗兰茨·卡夫卡在其著作《箴言集》中说:“仅仅是时间概念让我们称其为最后的审判,实际上这是一种紧急状态法。”对于何谓不公正的审判,作者提供了多重视角和维度,但同时还有更为广阔的空间,值得探索和追寻。

  书中没有随众地取用大量的美国案件或判例,而是用了很多的英国案例,也有一些欧陆国家的例子,并且例子比较通俗,对法律初学者或者只是随便看看的读者十分友好。

  不过这本书实在很一般,例子很浅显,没有来龙去脉,更没有深入的法律挖掘,也没有作者的观点代入,作者只是十分“平庸”的表达了出来。至于例子后面的评论,也是浮于表面,很难引起读者的思考和共鸣,更不会留下什么印象。书中也有大量的“和稀泥”和“打太极”的语句,其实我们更想要的是作者的观点,而非模棱两可的态度。

  总之,这本书完全可以当作法律科普书来看,也没必要占用太多的时间。因为,这本书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只是给读者普及了一些浅显的法律小知识,却没有带给我们一种法律思维和法律视角。

  当然,书中的文章本来是在报纸专栏上刊登的,给普通读者看的文章应该浅显易懂,这我们都能理解。但在汇编成书的时候,或许就不该如此草率了。

  国学大师王国维先生在《三十自序》一文中谈到西方哲学时说道,“哲学上之说,大都可爱者不可信,可信者不可爱。”而老子在《道德经》中表达得更为鞭辟入里,正所谓“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在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学术交流会等众多仪式性的场合,国内大学的致辞问题不仅在于“信”与“美”的此消彼长,更为严重的,是在公共文化生活中明目张胆地念出假大空的讲稿与名实不符的商业互吹。久而久之,便导致了审丑疲劳,甚至许多人想到即将参与的这类活动,条件反射般地内心产生抵触情绪和不适感。

  读了《走不出的风景》,更觉得苏力是个可爱有趣的老头,即使很多观点我不同意,即使我认为他是在雄辩地胡说八道。苏力的致辞如同他的作品,“我手写我口,我手写我心”,以一种坦诚真切而不失精英姿态的态度告诫莘莘学子。从苏力老师没有被国内致辞习惯所规训的话语中,我看到了一位学者的独立精神与自省意识。而这,不正是国内大学最为匮乏的品质吗?

  当然,苏力老师担任北学院院长的十年,遇到不少反对,也牵扯出不少风波,甚至有“十年浩劫”之说。客观而言,难言功德圆满。在学术场域,苏力也有很多反对者,更有将苏力逐出法学圈的非理性声音。从我个人的观察与感受来看,反对苏力老师的只是“聒噪的一少数”,而众多的支持者却是沉默的大多数(the great slient majority),并未主动积极地发出自己的声音,尤其是很多法学学生群体。

  我也相信苏力老师所说的,他愿做一颗“废弃的石头”,“以个人的失败为这个民族的成功奠基”。而什么是苏力的贡献?这就是苏力的贡献。

  于我而言,北大始终是个神圣的名词,燕园始终是片神圣的校园。高中的时候,虽对外宣称人大是我高考第一志愿,但内心十分笃定,我的第一志愿就是北大,也只有北大。在多少个伏案苦读的深夜,是“北大”这个词语激励着我,给那段苦痛难捱的日子赋予了分外鲜活的意义,也让我的生命因为憧憬与期冀而充满明亮的色彩。

  高考结束后,因为发挥不够好,以13分的差距与北大擦肩而过。但北大始终是我心中的向往,那个梦一直没有破碎,只不过被暂时储存在了随遇而安的境况中。

  本科毕业后,经历了诸多的不如意,我下定决心考研,希望再给自己一次重启人生的机会。而这也激活了我那沉睡已久的梦想,即使好朋友建议我报考更好考取的复旦,我还是毅然决然地选择了北大。哪怕是失败,也在倒在追梦的途中。

  后来总算一切顺利,努力得到了正向反馈。当梦想成为现实,我还时常会以为这只是一场梦,但一切尘埃落定时,这场梦是再也不会醒的了。

  在北学院的三年,是我生命中极为富足、极为充沛的三年。在这三年中,我浸染了北大的家国情怀与自由包容,见识了老师们的诲人不倦与师道尊严,也结识了许多聪明有趣、常怀正义的优秀同学。最重要的是,在耳濡目染的环境中,我也完成了自身的一次蜕变和升华。人生只有那么关键几步,选择北大是我此生最无悔的选择之一。因为是北大,是北大的老师和同学,让我在潜移默化中获得了智识上的进步和价值观念的更新,让我“苟日新,日日新”,在日新月异中成为更好的自己。在这三年中,我也算得上认真学习,经常待在法律图书馆一整天,哪怕是不学习专业知识,只是看看闲书,捕获一些文字,也觉得已经和悄然消逝的时光做了某种等价交换,不至于年华虚度。

  能在这片校园留下些许时光的痕迹,是我一生的荣光。因为:北大,是我心中永远的校园!

  《法的门前》这本书是经典著作《法律之门》的中文精编本,其实也可以理解为中国的版。原书篇幅浩大,内容繁多,《法的门前》对其作了一番“本土化”改编,在删繁就简的基础上,保留了原书的精髓,比较适合国内读者阅读。

  虽说是法律入门书,其实还是相当难读。没有一定法学基础,尤其是对英美法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读起来也是颇为吃力。好在作者选取了不少有趣的视角,增添了法院的案例,弥补了仅是理论说教的不足。

  说是“法的门前”,更为准确的说法是“英美法的门前”,作者对法官、警察、律师、陪审团、对抗制等都有较为详尽的论述,不少部分不乏真知灼见,读来也是受益匪浅。

  法律宇宙浩瀚无边,却也精彩绝伦,但愿自己不只是卡夫卡笔下的那位农民,终其一生只是徘徊于法的门前,始终未得进入。唯有汲汲骎骎,不懈求索,方为正途。

  所谓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也被称为现实主义法学,同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和后现代法学一道,构成20世纪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法律现实主义是从反对概念法学的过程中产生的,发轫于德国的自由法运动,在美国和北欧得到迅速的发展成长,逐渐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其核心要义主要是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以法的客观社会现实为研究对象,突出强调法官行为,注重司法效果。

  在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是从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发展而来的,主要是由卢埃林、弗兰克等现实主义法学家创立的。20世纪20至30年代,在美国形成了规模宏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将现实主义法学推向高潮。

  这本《荆棘丛:关于法律与法学院的经典演讲》,作者即为现实主义法学的开山祖师卡尔·卢埃林。在这本书中,作者关于法律现实主义有句极为精辟的概括,也是本书的主题:法律官员在处理纠纷时的所作所为,就是法律本身。

  但具体到本书而言,阅读体验并不算愉快。其一,翻译有些佶屈聱牙,长句过多,断句不当,读着“膈应”。其二,时代语境大不相同。这本书中的演讲发生时间为20世纪二三十年代,距今将近百年,自然有时空的“转换成本”。其三,不同于海洋法系,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法学院教学也基本采用德国、日本的教学模式,而非英美法学院“产婆术”式的苏格拉底教学法或费孝通先生概括的“席明纳”教学法。其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自身学术造诣疏浅,法学功底不稳,无法与作者产生“共情共感”。

  卢埃林将法学院学习的第一年当成法律道路上的一片荆棘丛,将第二年和第三年称为另一片荆棘丛。让我想到卡夫卡在其短篇小说《法律门前》提到的法律守门人和欲进法律之门却终生不得而入的农民。

  而我,法学院的三年学习时光即将结束,不得不心生惭怍:自己既没有穿越荆棘丛,也没有跨越法律之门。

  作为杂文集或者说随笔集,在这本书中,作者讨论了司法公信力、守法意识、法官的法治意识、法学教育、民众权利、司法现状等问题,其中自然有嬉笑怒骂、针砭时弊之处,体现了一个学者应有的品格和操守,但由于欠缺功力,并未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首先,作者文笔实在一般,文字乏味,多处古文运用,还有掉书袋之嫌。即使从平实直白的文风来看,文章还是欠缺一股直入人心的吸引力。其次,作者虽然对我国司法现状提出了诸多批评,但多处存有思维偏狭,只是停留于情绪宣泄,少有理性分析与明智判断。读其文时,自然也就感受不到思维乐趣和智识启发,视目所及而已,没有留下思索的痕迹。最后,作者似乎堕入学者的象牙塔中,许多观点只有破坏没有建设,或者只是一厢情愿、不顾实际的建设。在公知污名化的今天,我绝不愿意给任何学者打上“公知”的标签。但作者一味崇美慕欧的语气,还是让人很不舒服,在我看来,这是未经深入思考的盲从,是无视“基础设施”的反智,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学者沦为了人人喊打的“公知”,破坏了知识分子的形象。须知,国家与公民从来都是互动关系,未见有清正廉明、运作高效的政府而目无法纪、顽劣不堪、不守法律规则的公民社会,也未见遵纪守法、言行有礼的公民社会而腐败横行、藏污纳垢、忽视民权民瘼的政府。

  最后,和《羞于称博士》一样,作者又有几处黑北大或者说对自身问题选择性失明,这是为什么呢?

  作为一本法学类随笔集或者说杂文集,自是无甚限宥,作者写来也是信笔由缰,有时诙谐幽默,有时讽刺揶揄,啼笑怒骂者有之,建言献策者有之。作为一名法学入门书籍来看,倒也是合适,只是欲深入研究书中所涉法学问题,这本书则是浅尝辄止,“微言”甚多,却鲜有“大义”。

  当然,书中也有作者的诗词附入,与书籍主题不符,诗词也很一般,也仅是博人一笑了。

  从书中可以看出作者的率真和幽默,只是多处也存在偏见和狭隘之见。另外,干嘛要几处黑北大呢?

  这本书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为核心,集中于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探讨。但该案只是个引线,作者以本案串联起整个第一修正案的历史,以及不同阶段的著名判例,其中的巨大进步和所遭受的挫折。整本书读起来一气呵成,第一修正案的历史或者说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出版自由保护不断增强、限制不断减少的历史,是一段风起云涌、波澜壮阔的编年史。那些用心良苦、饱含深情的判词,让人由衷的潸然泪下;那些鞭辟入里、富有勇气的说理,让人不自觉地鼓掌叫好。

  虽对普通公众有所涉及,本书重点讨论的还是媒体的和出版自由。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媒体在美国被称为“第四权”,便是在于媒体对政府运行的监管、对官员权力的牵制,让社会更加健康运转,人民的自由也愈加夯实。历史上的案例比比皆是,尤其是民权运动时期,在废除种族隔离、平权运动、反越战等方面媒体更是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著名案例如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五角大楼文件案等。

  “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政府和官员应当接受媒体的监督和民众的批评,这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诚然,在批评的声音中难免会出现杂音和噪音,尤其是虚编乱造进行诽谤和谩骂,这当然不可放任,但也要进行法律(良法)规制,制定有序且较为宽松的法律规则,使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和彰显。须牢记霍姆斯的名言:“如果我们想确定一种思想是否是真理,将让它在思想市场的竞争中接受检验。”一味“堵”未必有效,不如“疏”更为治本。

  译者何帆老师在序言中写道:“批评的限度就是民主的尺度”。尽管我并不赞同所谓西方的民主自由能够普适于我国,我国应有自己的一套发展模式。但政府总要接受批评甚至一定程度的“谩骂”和“侮辱”,这是让我们不断反思、继续前行的“忠言”,尽管时常“逆耳”。毕竟,“那些为我们痛恨的思想,同样自由”。

  最后,我想我们也应怀有乐观主义,对我们道路的自信、理论的自信、制度的自信、文化的自信。西方的价值观和制度模式不应先验性的是我们国家制度的“模具”,我也深怀乐观主义,坚信我们会发展出自己的道路。

  在伯林看来,狐狸多知,而刺猬有一大知。具体而言,刺猬之道,重在一以贯之,代表一元主义;而狐狸之道,由于其生性狡诈,八面玲珑,指向多元主义。

  在《法律相对论》这本书中,陈虎老师主张做一只“思想的狐狸”,不囿于一域,不拘于一方,不断开拓知识的空间,勇于打破智识的边界。

  诚哉斯言,孔老夫子在《论语·子罕篇》中提出了“毋意,毋必,毋固,毋我”,意为不凭空臆测,不绝对肯定,不固执己见,不自以为是。这既是求真治学之术,也是为人处世之道。

  《法律相对论》共17篇文章,每篇文章皆以一本书为索引,从而发散开来,既有幽默诙谐的时事评论,又有严肃认真的法学追问。由于这本书的阅读群体特征,内容不追求艰深的学术理论,而是以浅显易懂的阐释与平实坦然的探讨,完成法学常识的普及。

  更为重要的,正如作者所言,“不要将视角当成世界,把启发当定论”,本书为我们提供了看待问题的多元方式,不盲从定论,不迷信先识,拨开时空距离的迷思,祛历史与现实之魅,如苏格拉底并非死于雅典民主制度,也并非宁愿死亡也要维护雅典法制的尊严;如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背后的政治博弈与冤案再审的偶然性因素;如神判法的理性与历史语境。当然,我们也不要在反对一种理念时,陷入对另一种理念的非理性膜拜。本书的观点未必全然正确,重要的是须有独立之思考,理性之判断。

  书是会找书的。《法律相对论》的17篇文章提到了20多本书,在一本有趣的书中,发现更多有趣的书,实在是阅读的一大乐趣。因为,这是阅读的流动,也是趣味的流动,是思维的流动。

  简单而言,《名案中的法律智慧》是一本英美法案例汇编集,这些案例包括侵权法、知识产权、精神损害赔偿等诸多民法领域的热点问题。具体到每一个案例,作者的结构设计十分简单,先是简短的案例梗概介绍,其次是案例的主体部分,包括案例详情和法官判词,这也是最为主要的部分,最后是作者的评论和展开,包括对案例涉及问题的讨论和中国相关法律的介绍。

  说是“名案中的法律智慧”,显然有些标题党。这本书和《官的智慧》颇为相似,不同的是该书增加了作者的评论。本来应该是锦上添花,但作者的评论部分却是蜻蜓点水,仅着皮毛,有敷衍塞责之嫌,反而显得尾大不掉,画蛇添足,倒不如只是案例汇编来的爽快直接。

  这本书看不到作者的用心和诚意,内容虽然值得一看,却都是法官的说理。总之,名案中是有很多法律智慧,但本书只能称为一部汇编作品,不见有作者多少智慧。

  在上过北学院老师的课程中,给我留下最深印象,让我觉得最为精彩的就是陈瑞华老师的课程(这样说,实在对不起其他老师了,你们的课程也是受益匪浅呀)。陈老师给我们上过两门课,一门是刑事诉讼法,一门是讲授法学论文写作。陈老师上课从不用PPT,依然仿佛旧时的良工艺匠一般,全程手写板书。讲课的过程中,陈老师总是处于一种“亢奋”的状态,激情四射,“指点江山,激扬文字”,并且知识密集度很高,既有理论基础的铺垫,又有前沿问题的关注。所谓“传道受业解惑”,舍陈老师而其谁。

  《论法学研究方法》这本书是陈老师系统讲述自己如何做法学研究的书,书中有些内容陈老师已经在课堂上讲过,再读此书,有如故地重游一般。但从这本书,也学到了更多,如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对策法学和法解释学的弊端、如何写出一篇优秀的法学论文等等。

  总之,所谓“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但读了瑞华大大的这本书,虽然由于学术积淀有限,依然无法写出优秀的论文,却还是有种醍醐灌顶、豁然开朗的感觉。尽管文章有不少内容存在重复,权当是陈老师耳提面命了。毕竟这些经验太重要了,现在,有必要重新温习一遍其中要义:

  5. 理论发展的规律是:从经验中发现理论的例外,理论的例外慢慢地积累起来,便形成了一种新的理论。

  这几个月看了几本法学论文写作相关的专著,受益匪浅,对如何写作法学论文也明显有了更多认识和想法。陈瑞华老师的《论法学研究方法》,是高阶维度的,论述法解释学、法社会学等理论问题,以及作出理论创新的进路。凌斌老师的《法科学生必修课》是中阶维度的,指导如何进行选题,如何谋篇布局等,“小清新”原则、“经史子集”的总结可谓精辟。更难得的是的,在如何做文献资料搜索上进行了详细贴心的指导,这在国内教科书中并不多见。梁慧星老师的这本《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则是初阶维度的,这本书篇幅不大,只有160多页,短小精悍,可以说是法学论文写作进阶指导书。

  在指导如何进行法学论文写作上,梁慧星老师分为八个部分讲授,分别为引言、选题、资料、结构、研究方法、学术见解、文章、社会责任。每一部分都做了基本的说明与讲解,并且详略得当。

  当然,如何向更深度地了解法学论文写作,则需要将陈瑞华老师和凌斌老师的两本书一起“服用”,效果会更好。

  大三是一个分水岭。大一大二两年逐渐接触案例,有一个思辨的过程,法学体系开始建立。我印象最深的是学院课程中大一和大三都设置了法理学,显然从一开始就打算让我们“回炉再造”。我当时只顾吐槽学校卖给我们两本《法理学》教材,完全没有体会师长的苦心(事实上大三为我们授课的是zhang老师,非常睿智渊博的学者)。

  奉劝在校的各位学弟学妹谨记这条颠扑不破的真理。打个比方,浩如烟海的部门法都属外门功法,不喜欢的可以略过,喜欢的可以专研,而法理学就是至高无上的内功心法,绝对不能含糊。再接下来,我已无经验可传授。我的同学读研考博,走上学术巅峰,更有发言权,偏偏不屑花时间于此;而我参加工作后,可耻地修完JM,但并不影响来知乎分享交流。希望我的热心形象能掩盖弥补不学无术的实质,当然我所分享的内容可能更偏向实践一些。

  以诗歌《北山》为例解释一二。很多人都知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就像很多人知道刑法里有罪;但是知道下一句“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人就不多了,就像知道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罪条款的人其实不多;再接下来,愿意去查一下诗歌出处的人就更少了,因为查过之后会发现,原来这两句较为熟悉的诗句仅是铺垫,后面的“大夫不均,我从事独贤”才是重点表达的内容:普天之下每寸泥,没有不是王的地。四海之内每个人,没有不是王的臣。大夫分派总不公,我的差事多又重。不进行到这一步,不能称之为学习过诗歌《北山》。

  同样的,了解罪的基本构成、各种加重情形以及在刑法典中的位置(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杀人、伤害之后,强制猥亵、侮辱之前),才是学习刑法的应有态度,而不是查阅法条式的“当事人学习法”。

  再接着深入下去,会产生许多有趣的衍生问题,比如犯罪对象(男子能否成为本罪的被害人),比如既未遂,比如共同犯罪中的犯意联络,涌现出大量的案例和论文。开始材料检索和分析整理,可以通过梳理几个主要问题建立起本罪内容的一个知识体系。而这个体系的外延伸展开来,又可以点亮其他领域(诸如加重情节、既未遂、正当防卫、共同犯罪、性犯罪等),产生互动。

  还能再往下,查阅各种文献,了解外国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在本区域开展调研,形成一定的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和案例分析是法检两家比较受欢迎的两种形式——因为发论文实在太难了啊。

  大家,学法学最最重要的是掌握思维方式和学会推理。死记硬背只能帮试,毕竟法条总是可以翻到的,能够灵活地把法条运用到案例里,能试着作出解释更为重要。

  我也才是堪堪入门,得到大家赞同很是惶恐,生怕误人子弟。希望和大家在法学的道路上一起前进。

  1⃣️ 熟记理论及其构成要件,直至能够合上书,把这些要点,以简洁完整的语言,有序地表述出来。

  1⃣️之一 了解各种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学原理(掌握原理以后其实自己都能编出来)。找一本适合自己的书,仔细多读几遍。

  1⃣️之二 名词解释很重要,它往往概括了一项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最鲜明的特点。这对于运用时区分近似的制度非常有用。

  2⃣️ 画树状图,梳理每一个章节的体系,直至每一个知识点的构成要件。记住这个体系之后,检索起来非常方便,很难遗漏知识点。

  3⃣️ 学习各部门的法的分析思维方法。如民法则为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检索请求权的方法和顺序依次为合同、类合同、单方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刑法则是依照犯罪构成理论,先客观不法球王会,后主观责任的顺序,来认定是否符合犯罪构成。

  5⃣️ 假设自己是法官,按照上述分析方法尝试撰写判决书。能够完整写出一份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说明对于法律的运用已经比较优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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