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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6 03:28:59
球王会学习法学已有十余年,如果突然问起为什么学习法学?法学学的是什么?学习法学对你有什么帮助?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时,也许还得仔细想想,每个法律人的回答也许都会有所不同。法学毫无疑问是以法律问题作为学习和研究的对象,但行外人总觉得学习法律就是背法条,法律似乎就是法律条文。这其实把法律看成了一门技艺,似乎可以随意在天桥边耍一耍,这当然不是法学。到底什么是法学?学习法学的目的又是什么?那就得从法学的对象——法律谈起。
其一,从政权的角度来说球王会,法律似乎是统治的一种工具或者手段,法律也始终与政治紧密联系。任何政权要想维系好一个社会的秩序,都需要依赖一种具有强制力的普遍规则,这种规则即是法律。不过,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中国法律的工具性更为明显,而西方的法律更倾向于一种升华了的非人格至高主宰。人有人格,如果说法律也有“法格”的话,则西方法律的“法格”应当高于中国法律的“法格”,西方的法律似乎更为高贵。这与中西方不同的国家起源方式有关。中国的国家起源是氏族相互之间征服的结果,征服者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被征服氏族的意志之上,形成一种赤裸裸的统治关系。由此,法律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必然的逻辑,其背后就是国家的暴力。而西方国家的起源,典型的如希腊,是阶级之间对抗进而妥协的产物,国家是凌驾于社会阶级之上的力量,是一种公共权力,其妥协下的规则即为法律。这种法律带有明显的契约精神,是各种意志的妥协与升华。因而西方的法律带有很多中国法律所不具备的品质,它更为崇高球王会,它构成社会秩序运行的基础,民众对法律似乎带有一种世俗的信仰。按梁治平先生的说法,西方的“法由手段上升而为目的,变成一种非人格的至高主宰。它不仅支配着每一个个人,而且统治着整个社会,把全部的社会生活都纳入到一个非人格化的框架中去。”(参见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相反,中国的法律从来没有这么高贵过,中国传统的社会秩序更多依赖于道德、礼俗等规则来维系,尤其是礼,事实上构成了中国古代最为重要的规则。
其二,从法律自身的角度来说,根据调整的领域不同,法律由不同的部门法组成,诸如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等。普通民众眼中的法律无非就是这些部门法的总和。经过一百多年的学习和探索,法律已然形成了着力于自身土壤的一个体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的法学相应地也成就了庞大的学科体系,它已经具备了传统律学所没有的专业性、科学性的特征。尤其是自一九九九年依法治国入宪、法治的目标正式确立之后,法学学科大肆扩充,法律人的规模堪称庞大。法律似乎已经无所不能,似乎法律自身就可以独立存在,似乎法学自身就可以达到逻辑自洽。但这只是法律人的自我陶醉,法律的生命力永远不在法律自身。
其三,从社会的角度来说,法律是我们社会关系建立和维系的重要规则球王会,也是最为权威的规则。我们人类社会只要存在,人与人之间只要有交往,就会有不同的社会关系产生。如何建立不同的社会关系?人们是否担心对方会破坏已建立的稳定的社会关系?如果社会关系遭到破坏而产生纠纷该如何解决?事实上,很多社会关系自始至终都不会有法律的介入,法律只会介入该介入的社会关系。如两个人因相恋而形成的关系,法律绝不会无事生非而横加干涉。但是,很多社会关系的建立虽与法律无关,然而一旦产生纠纷,法律往往就成为当事人之间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这一方式从国家角度来说,就应当是终极权威的解决方式。那么,法律该介入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法律如何介入相关的社会关系?这就涉及到立法问题。当法律关系遭到破坏,如何来解决?这就涉及到执法和司法问题。人们依据法律来建立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人们对法律权威的认同。当法律关系遭到破坏而寻求法律来解决纠纷,这就说明法律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因此,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还是守法,其根源都在于社会关系,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纷繁复杂的社会之中。
法律既然有这许多不同的面相,不同面相下的法律又相应具备什么功能呢?其对社会的价值又体现在哪里呢?
其一,从政治领域来说,法律是一种治理工具,法律具有工具性价值。无论我们赋予法律多么崇高的价值观,譬如公平、正义,但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工具。这种工具可以为社会关系的建立提供最为权威的依据,这种工具也可以作为社会关系遭到破坏后最为权威的解决方式。即使它最为权威,也并不妨碍人们避开法律而依据他们之间规则来建立和维系他们之间发生的关系。
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说法律是一种治理工具,我们不能理解为它就是一种治理民众的工具,这是传统式的思维。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在于依法治权而非依法治民,这从法律权威的源泉就可以得出。我们的宪法非常明确地告诉每位公民,国家权力根源于人民,有了人民的意志才有了宪法和法律,所以国家的治权源于人民手中掌握的政权。那么,由人民权力和意志而产生的法律,其目的当然是为了限制权力。而每位民众之所以遵守法律,实际上是在遵循他们的共同意志,而非政府的权力。
其二,从社会领域来说,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地球虽小,但每天发生的社会关系却不计其数。法律的生命力通过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而日益彰显,从此种意义上来说,法学更多的是一门实践性学科。法律的生命力在于经验,经验就依赖于实践得来。但过于强调法律的经验性特征,可能会导致法学走入琐细和繁杂,不利于法学站在更高和更广的视野来看待法律和社会问题。
法律有众多的面相,也有很强的实践功能,那么法律的核心是什么?其本体到底是什么?
社会纷繁复杂,法律也就纷繁复杂,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我们似乎陷入了关系的泥潭,法律人似乎陷入到了无穷无尽的规则和程序之中。如果仅仅从法律自身去寻找法律的本体,似乎难以识得庐山真面目。要识得法律的本体,还得跳出众多的法律规则和复杂的法律关系,从大社会的角度来认识我们的法律。
社会的运转具有一种自发性,社会如同大海,具有很强的自我革新能力。这种自我革新依赖于种种不同的、多元化的规则,以达成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由于环境的不同,不同国家、不同时代就有不同的规则,其主导性规则也在不断变化。中国传统社会基本秩序的维系依赖于礼乐政刑的共同为治,社会的主导规则往往是道德和礼俗,法律与政令的层级要低于道德和礼俗。无论如何,中国的治理模式都是自上而下的治理,民众并没有真正的自治,我们也从没有真正的民权。中西方法律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法律权威的来源不同。西方社会秩序的维系似乎主要依赖于宗教与法律,宗教正人心,法律正人行。西方的法律之所以成为最为权威的规则,构成社会秩序的基础,主要原因即在于其法律源于他们的民权和民治。今天,我们不断学习西方先进的民主政治制度,那么我们法律的本体也将不再是传统社会的权力规则和统治术,而是一种民权基础上的社会规则。
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法律的本体即在于民权基础上的社会规则。这有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法律权威的根基在于民权而非政府权力。其二,法律的本体不是国家意志,而是一种社会意志,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我们法学的学习离不开对社会全方位的理解,包括我们实实在在存在的情理关系,包括我们国家的社会现状,包括我们国家的传统文化及传统法律意识。概而言之,即社会的原理及规律。法律人只有把握了社会的规律,才能学会法律的基本原理,进而掌握法律的精神和规则。
法律不是一门技艺,法律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法学的目的不在于简单教会法律人如何适用法律,更为重要的在于领悟法律背后的精神和法律生存的土壤。由于法律的实践性特征,使得我们的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但我们必须认识到,仅仅注重实践性学习,没有高深的理论基础,法学这门学科将会走向庸俗化。庸俗化的法学不可能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只有那些掌握了法律理论、原理和精神的法律人才能真正从容面对与法律相关的社会问题。如果仅注重实践性学习,当我们从事实务时,将很难占据一个高度来解决问题。当我们面对实务中的难题时,我们将又会回到图书馆,看看我们的法学理论到底说了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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