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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7 00:42:09
星空体育官网罗翔老师在《十三邀》里动情地说道:“人承认自己是有限的,于是你承认你的逻辑是有限的,承认你的理性是有限的,承认你的阅读是有限的,承认你整个人是在偏见之中,你这一生就是在走出偏见。”
最可怕的不是怀有偏见,而是自在偏见中,偏偏装出公允的面孔,或者高举真理的旗帜,对他人则口诛笔伐,欲置之死地而后快。看到自己的有限性是痛苦的,有的人可能因此悲观失望,但是,有的人则在认清生活真相之后依然热爱生活,而高尚的人格就在其中。
偏见的极端是非黑即白的思维方式,比如说对一些热点事件的讨论,围观群众往往分成两派站队,一些自媒体也出于流量的需要,不断往相互对立的观点上输送弹药,最后的结果就是,事件完全没有理性讨论的空间,对立双方宁愿相信无中生有的所谓证据,也不考虑他人观点的合理性。
再比如比如追星的狂热粉丝,完全沉浸在明星所设立的人设中不能自拔,当人设垮台后还不顾一切地去维护,即便千夫所指也在所不惜。
自己认为是对的才是对的,在后真相时代,人们渐渐变得只关心关注自己想知道的内容,而算法逻辑也不停往死里投喂,于是许多人就活在自己的信息茧房里。
当然,拒绝自以为是的偏见,并不意味着要大家放弃自我,帮着藏污纳垢,而是注意到这个世界的许多问题,本身是没有标准答案的。
有一个立足社会现实的学科,就特别关注各种各样的因素,这就是法学。它是一门带着七情六欲的学问,不像理工科那样追求唯一的“真理”,它的研究对象是平凡的个人,可能带一些利己的、有时候甚至不免邪恶的缺点的人类。
那么法学思维闪光的地方不在于它的结论,也许随着时代的改变和观念的变迁,结论渐渐地会站不住脚,或被认为有失公正,但是它得出结论的根据和过程,却是值得每个人学习的。
这是一个理性的思考和说理的过程,正如大家所看到的那样,在现实裁判中,原被告双方律师为了支持不同结论,按照各自思路提出主张;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也是各自基于判决理由,做出不同结论。
结论的难以确定,这才是法学的有趣之处,也是我们所面对的实实在在的世界。那么法学的思维方式如何应用在日常生活中呢,今天通过日本学者道垣内正人在《法学之门》中提出的若干个问题,带领大家深入感受一下。
当一栋公寓楼的电梯出现故障,需要整栋楼的住户共同出资更换新电梯,怎么样的分配是合理的呢?
进一步地,对于低层住户而言,他们也会想:我对电梯的需求又没有高层高,为什么不能少出点?或者我就声明绝不使用可行吗?
那么高层用户也可能声明说,自己和家人为了锻炼身体,也坚决不乘坐电梯,不会为电梯出一分钱。
如果是你会怎样解决这个矛盾呢?先别急着看答案,试着想一下万全的方案和说服他人的理由。
逐层递增法。从1层开始,随着楼层增高,分摊的费用就要增加,10层的人承担最多的费用。内部方案也存在差异,即1层参加分摊与否。
细分法:对于明确表示自己不会使用电梯、不愿参与分摊的住户,尊重其意见,额外安装刷卡装置等限制,确保只有出资修缮的家庭可以使用电梯。
尽管一时辨认不出“最优解”,但是大多数人可能会倾向于逐层递增法,更长距离使用电梯的人承担更多费用。
至于细分法可以作为补充细节,对于那些无论如何不愿意修理电梯的人,通过设置一些限制,确保他们无法使用电梯。
而均摊法看起来最为粗暴,根本不考虑各个楼层的情况差异,只追求形式上的公平,却妨害了结果的公平性。
但是道垣内正人的思路可能会让你大跌眼镜,不过仔细一想又无法否认其中的合理性。
他主张按照份额均等分担,理由是因为1层的人在购入房屋时,已经切实享受到了电梯带来的福利。1层住户能够凭借当时的购入价格入住,是因为楼上住户的存在,如果没有他们,几乎不可能以当时的低价购入;而也正因为楼上有9户人家,电梯就是一个必需品。
在这样的情况下,1层确实没有使用电梯,但背后勾连的更深层的益处却没有被看到。
另一方面,考虑到其他公用部分的修理情况,如屋顶、墙壁、玄关等,如果把电梯的“必要程度”作为一种标准,而违背其他公共部分的修理习惯(通常是均摊费用),成为一种先例的话,那么,假设屋顶漏雨了,只要没有影响到顶楼之外的住户,其他人是否也无需承担修理费用?
但是,这样一来,会不会造成更严重的不公平呢?或者至少,凡是涉及公共部分的方案都会很难执行?
思考的作用也正在于此,重点不是选择本身,而是如何做出选择,心里足够通透,能够说服得了自己,才有可能说服别人。
但生活中永远不只“电梯难题”。道垣内正人提出了更多问题,将学生们带入一个个场景之中,既以生而为人所具备的朴素正义观思考,又以法理思想层层分析。
如果你在下班途中偶遇打不到车的同事,好意载他一程,结果在你没有出现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意外发生车祸,导致他受伤了,那么,他是否可以向你索赔呢?
说“是”或“否”很简单,分析原因却很困难。单从情理与社会道德的角度来看,就是双方都占点理。
对于驾驶员而言,好心捎人的善意却换来索赔行为,同时自己也要承担车祸损失星空体育,无疑是雪上加霜;但车祸总是有可能发生的,邀请对方上了自己的车,却使其受伤,在二人关系还算不错的情况下,出于社会人情,不给予相应的补偿,似乎也说不过去。
反过来,从乘车人的视角看,也有相似的矛盾性:我上了你的车,某种程度上就是交付了信任,却意外受伤,无论索赔与否,好像都能说得通。
而现实生活中,日本并没有减轻“好意同乘”中机动车使用者责任的相关法律,实务的判定也随情况而变。四十多年前,名古屋地区就曾有过一个案例:
几名年轻人聚会喝酒之后,由其中一名刚熬过夜的男性青年驾车,他们深夜从名古屋驱车前往京都,在高速公路上,小车与前方的卡车相撞,车上有一名17岁的女性因此受伤并且留下了后遗症,事后对驾驶人提出诉讼,要求赔偿。
法院方认为,在这起案例中,该女子明知男性青年处于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的状态,仍然选择乘车,并且途中并未提醒路况,反而酣然大睡,提高了事故的危险性,这一点在计算损害赔偿额时应当考虑。
但这一问题里牵涉的因素不止于此,还有驾驶人和乘车人之间的人情联系,对保险公司造成的波动,事故风险转移的方向,以及索赔与否对于整个社会风气的影响……看似简单的事件背后,总是有错综复杂的关系。
正是看到这样的错综关系,道垣内正人让学生们站在立法者的角度,考虑“好意同乘法”确立的可能性:
“基于他人好意搭乘机动车的人,当发生事故并因此遭受损失之时,除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即使驾驶人存在一般过失,搭乘人也不得向驾驶人请求损害赔偿。”
赞成的观点中,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建设是最常被提及的。除此之外,还涉及到对权利的思考:“愿意同乘的人在想要搭乘时,就应该认为他放弃将来可能存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反对者则指出, “好意同乘”是一种“论心不论迹”的行为,实际上很难判断,如果利用“好意同乘”的规则来故意杀人呢。其次,尽管驾驶员并不一定有非常严重的过失,但如果确实是由其操作不当而导致的车祸,那么他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与是否为“好意同乘”无关。
学生们大多是从比较疏阔的角度来看待问题,进入到了立法者必须要考虑的大局之中。
此外,没有人从保险制度与好意同乘立法的关系这一视角展开讨论,这其中涉及到的风险转移、制度运转和经济利益的问题,或许又会动摇上述赞成或反对的意见。
诚然,社会科学无法进行实验,在诸多条件不同(比如路况往往变化无常)的情况下,最终的结果走向也很难完全把握。
但也正因如此,有时候必须要站在一个更高也更抽象的维度,由上而下涵盖各种角度,抽丝剥茧、勘破表象,舍弃对“客观最优解”的迷信,直击问题核心。
那么,“好意同乘法”究竟是否应该确立呢,驾驶者的法律责任又是否可以减轻呢?
答案仍然有待寻找,不要指望标准答案。法学思维要求你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去充分发挥想象力星空体育,模拟社会对此产生的反应星空体育,还要在回到现实层面,展示有说服力的根据,并从理论上加以说明。
A公司的保险箱门具有这样的专利,即未经允许打开会爆炸,这个产品给A带来了极大的收益,而B公司了解到之后,生产了看起来带有类似爆炸装置(实际上没有)的保险箱(外观存在差异),在明确宣布该产品不具备爆炸功能的前提下以较低价格售卖,获取了极大利益,因为能够让小偷误以为该产品也有爆炸功能。就这样,A公司的保险箱销售业绩一落千丈。那么,是否应当支持A公司向B公司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从健全的社会常识角度来看,B公司的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可呢?这里所说的健全的社会常识指的是通常情况下成年人从常识角度进行判断。
虽说其与大多数人的直觉判断往往是一致的,但有些情况下,了解了一些从被忽略的角度出发的解释,重新思考后,也会得出与直觉相违背的结论。
比如,当报纸、电视针对法院对某起事件的判决进行报道时,仅仅听到结论的普罗大众直觉会作出支持或反对这一判决的结论。但在听到判决理由或是法学家的解说后也会有人恍然大悟,改变原有想法。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同样包含在健全社会常识的范围内。
法学家往往都只是用足以说服成年人的常识范围内的证据来颠覆直觉的判断。换句话说,不过就是用思维缜密的判断颠覆直觉的判断罢了。
无论如何,社会常识是非常重要的。法学判断离开了社会常识也将不复存在。法学家之所以被要求是具有广阔视野和丰富常识的人才,是因为法律不是只为法学家而存在的,而是为全社会存在的。
支持A公司请求的理由大多认为,先有A公司的保险箱,再有B公司的保险箱,因此就存在B公司的行为属于诸如商法所不允许的窃取创意等朴素的观点。简言之,大多凭直觉坚持B公司狡猾、卑劣、卑鄙,只是搭便车这一观点。
但是,这些朴素的论证只是在说“不能做的事情就是不能做”,对于直觉不认为如此的人来说是没有说服力的,因此还是有必要提出多少让人能够恍然大悟的理由。
那么,支持B公司的观点又有哪些呢?有的说B公司只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采取了聪明的举动而受到了消费者的支持,B公司不仅做出了与A公司创新的保险箱效果相同的保险箱,而且更加便宜。
所以当B公司开始贩卖产品后,A公司产品卖不出去是理所当然的。也有的人更进一步,指出只要A公司自己也同时开始贩售不附带爆炸装置的保险箱不就行了吗。虽说这些意见至少比前文的A公司拥护论显得更有道理些,但这或许还不能给朴素的A公司拥护论致命一击。
上面支持和反对的人都没能站在更高的视角去看待这个事。这就首先需要突破下面这个迷思:保护B公司也就保障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能购买更便宜并且具有相同效果的产品。
需指出,虽然从短期角度来看,仅就这一案件确实能达成以上效果;但从长远角度来看,这个案件的解决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却不尽如此。如果在这一纠纷中认同了对别人发明搭便车的行为,那么整个社会就会丧失发明创造的动力,有可能会抑制发明创造的热情,产生阻碍社会进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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