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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00088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球王会

时间:2023-09-18 23:56:30

 

  球王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能源”)签订的《再融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湖北能源的委托,担任其申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本所就湖北能源本次发行事宜,已于2023年6月18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2023年7月26日就深圳交易所下发的《问询意见》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年8月23日,发行人公告《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对其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了披露,本所律师在《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基础上对发行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变化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并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同时,本所律师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涉及的问询回复事项补充核查至2023年6月30日,现根据核查情况出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说明。

  除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简称和术语具有和《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三)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的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仅就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或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有关《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火电业务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36.72%、33.03%、40.49%和53.80%。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包含襄阳宜城火电厂项目、鄂州电厂三期2X100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扩建工程、营口燃机热电联产工程项目,该等项目账面金额310,431.92万元、10,703.23万元、6,606.41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发行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3)发行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4)发行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球王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5)发行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6)发行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7)发行人主营业务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8)发行人业务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品。如发行人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环境风险”的,还应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还应满足国家或地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9)发行人主营业务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11)募集资金是否存在变相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情形。

  一、发行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一)发行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详见附件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已建、在建、拟建项目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情况以及环评批复情况”。

  发行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包括水电、火电、新能源发电、天然气管网建设等。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其中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内容如下:

  1、大中型水利发电及抽水蓄能电站 2、单机 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 3、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 万 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

  4、缺水地区单机 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建设 5、重要用电负荷中心且天然气充足地区天然气调峰发电 项目

  1、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 术开 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 2、氢能、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 3、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组件设计与制造

  3、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 送设施、网络和液化天然气加注设施建设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煤耗高于 300克标准煤/千瓦 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 305克标准煤/千瓦时 的空冷发电机组 2、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

  1、不达标的单机容量 30万千瓦级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 机组(综合利用机组除外)、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 电机组

  发行人水电、新能源发电、天然气管网建设项目属于鼓励类产业,发行人火电项目的情况具体如下:

  是,使用的“W”火焰炉机组为 发电耗煤高于 300克标准煤/千 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属于限制 类

  否,发电机组耗煤不高于 300克 标准煤/千瓦时,不属于限制类、 淘汰类

  武汉高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 山热电厂2x9E燃气-蒸汽联合循 环热电联产扩建工程项目

  发行人火电项目中鄂州电厂一期 2×300MW亚临界燃煤机组工程中使用了“W”火焰炉机组,该机组为“发电耗煤高于 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属于限制类项目。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禁止新建扩建和需要督促改造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鄂州电厂一期项目已取得有权政府监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质证照完备,且不属于新建、扩建项目,目前,鄂州电厂一期正在进行升级改造的前期工作。

  综上所述,发行人鄂州一期项目使用的“W”火焰炉机组属于限制类产业,其余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6年第 50号)等规范性文件,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包括: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做好 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全国产能过剩情况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炭和煤电行业。根据附件三《2020年煤电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2020年目标任务为淘汰关停不达标的落后煤电机组,依法依规清理整顿违规建设煤电项目。

  发行人煤电业务主要涉及鄂州发电、新疆楚星公司和湖北能源集团襄阳宜城发电有限公司,其中湖北能源集团襄阳宜城发电有限公司在建火电项目装机均为100万千瓦超超临界机组电站,为鼓励类行业。

  根据湖北省能源局《关于 2020年湖北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情况的公告》《关于 2022年湖北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情况的公告》,鄂州发电一、二、三期火电机组均不属于落后产能。

  根据新疆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新疆尔自治区 2018年度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公告》《关于新疆尔自治区 2019年度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公告》,新疆楚星火电机组不属于落后产能。2020年,兵团工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兵团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节能诊断工作。该机构于 2020年出具《节能诊断报告》,载明新疆楚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没有限制类及淘汰类生产线、生产设备及产品,单位产品能耗指标符合《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

  综上,鄂州发电、新疆楚星及宜城火电三家煤电企业均未收到淘汰关停和清理整顿的通知,发行人煤电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

  电力行业为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近年来,相关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性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规划在明确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的同时,指出要 大规模开发可再生能源、高比例利用可再生能 源、高质量发展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发展可再生 能源。规划从可再生能源总量、发电、消纳及非 电利用四个方面提出了发展目标,促进可再生能 源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发展,有效 支撑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建设;规划 提出大规模发展可再生能源,风电和光伏发电集 中式和分布式并举,推进水风光综合基地一体化

  开发,明确了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是实现碳达 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重要力量,为新能源发展注 入动力;规划提出促进存储消纳,完善可再生能 源市场化发展机制,抽水蓄能迎来发展点,可再 生能源消纳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市场化的完善和 价格机制的形成将给新能源和储能带来新的利 润点。发行人大力发展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 并建设罗田平坦原等抽水蓄能项目,符合《“十 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指导方针和发展 目标。

  明确为促进风电、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2022年,对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新备案集中 式光伏电站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以下简称 “新建项目”),延续平价上网政策,上网电价按 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 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充分体现新能 源的绿色电力价值。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 策,支持风电、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平价 上网政策将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利好发行人 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的持续发展。近几年 发行人风电、光伏项目建设较多,该政策有利于 发行人主营业务稳定发展。

  引导煤、电价格主要通过中长期交易形成。煤炭 中长期交易价格在合理区间内运行时,燃煤发电 企业可在现行机制下通过市场化方式充分传导 燃料成本变化,鼓励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中合 理设置上网电价与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挂钩的 条款,有效实现煤、电价格传导。目前电煤价格 跟随市场煤价波动,同时也受长协煤比例、长协 煤限价区间等因素影响。煤炭市场价的完善以及 煤、电中长期交易的推进有利于降低发行人煤电 业务的成本,促进发行人火电项目发展。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壮大清洁能源产业, 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 统,促进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推动煤炭和新能 源优化组合。坚持全国一盘棋,科学有序推进实 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不断提升绿色发展能力; 加快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因地制宜开发水电, 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因地制宜发展其他可再 生能源;计划到 2025年,常规水电装机容量达 到 3.8亿千瓦;核电运行装机容量达到 7000万 千瓦左右。发行人积极发展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并在清江流域建设多个水电站项目,符合

  《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进一 步深化燃煤发 电上网电价市 场化改革的通 知》(发改价 格〔2021〕1439 号)

  规定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 总体要求,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 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推动工商 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保持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稳定,充 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 挥政府作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产业 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碳 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燃煤电价市场化有利于 发行人将煤炭成本的变化传导至煤电价格,更好 地释放产能。

  到 2025年,我国抽水蓄能投产总规模较“十三 五”翻一番,达到 6200万千瓦以上;到 2030年, 抽水蓄能投产总规模较“十四五”再翻一番,达到 1.2亿千瓦左右。“十四五”期间将开工 1.8亿千 瓦,“十五五”期间开工 8000万千瓦,“十六五” 期间开工 4000万千瓦。初步测算新增投资规模 约 18000亿元,其中“十四五”、“十五五”、“十 六五”期间分别约为 9000亿元、6000亿元、3000 亿元。其中,湖北省通山大幕山、罗田平坦原等 38个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纳入国家抽水蓄能中长 期发展规划,项目总装机达 3900.5万千瓦,总 投资约 2700亿元。根据该文件,发行人募投项 目罗田平坦原已纳入国家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 规划。

  《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 2021 年新能源上网 电价政策有关 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21〕833 号)

  规定 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 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 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 平价上网;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 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 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 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平价上网政 策将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利好发行人的光 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的持续发展。

  《关于进一步 完善抽水蓄能 价格形成机制 的意见》(发 改价格〔2021〕 633号)

  明确了两部制电价的机制:1)容量电价方面, 明确经营期内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按 6.5%核定; 2)电量电价方面,以竞争方式形成电量电价;3) 强化与电力市场建设发展的衔接:构建辅助服务 和电量电价相关收益分享机制,收益的 20%留 存给抽水蓄能电站分享,80%在下一监管周期核 定电站容量电价时相应扣减,推动抽水蓄能电站

  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根据该意见,发行 人抽水蓄能项目电价机制的确定和运行进一步 明确。

  《国务院关于 印发循环经济 发展战略及近 期行动计划的 通知》(国发 〔2013〕5号)

  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建设; 加强准入监管,优先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 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符合条件的煤层气、煤 矸石、余热余压、垃圾等综合利用电厂并网发电; 强化电力调度交易监管,推行节能发电调度,提 高可再生能源和综合利用电厂发电量比例。发行 人积极推进光伏、风电等新能源电站项目的建 设,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战略。

  综上所述,发行人所属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主营业务为水电、火电、新能源发电、天然气管输与销售、煤炭贸易等,除鄂州电厂一期2×300MW亚临界燃煤机组项目为限制类产业外,发行人其他项目不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21 年修订)所规定的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亦不涉及电力行业中的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行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一)发行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印发的《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能源消费双控是指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具体而言,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设定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对重点用能单位分解能耗双控目标,开展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发行人涉及用煤、燃气的的主要为火电或供热项目,其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情况如下:

  根据鄂州市发改委《关于开展鄂州市重 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的通知》(鄂 州发改环资〔2017〕338号),鄂州发 电属于重点用能单位; 根据鄂州市发改委《关于重点用能企业 “十三五”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的 通报》(鄂州发改环资函〔2021〕23 号),鄂州发电超额完成“十三五”能耗 “双控”考核目标。 综上,该项目属于重点用能单位,满足 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2020年,兵团工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 机构对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节能诊断工 作;该机构于 2020年出具《节能诊断 报告》,载明,新疆楚星没有限制类或 淘汰类生产线、生产设备及产品,单位 产品能耗指标符合《热电联产单位产品 能耗限额标准》要求。 综上,该项目属于重点用能单位,满足 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该项目属于在建项目,已按照规定取得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1年3 月5日出具的鄂发改审批服务〔2021〕 52号《省发改委关于湖北能源襄阳(宜 城)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工程 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开展节能审查时, 需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 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 见, 项目已按规定取得主管部门的节 能审查意见,满足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武汉高新热电股份 有限公司关山热电 厂 2x9E燃气-蒸汽 联合循环热电联产 扩建工程项目

  根据武汉市发改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 2019年度重点用能单位“万家”企业节 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的通报》(武发改 资源〔2020〕479号)《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 2020年度重点用能单位“万家”企 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的通报》(武 发改资源〔2021〕206号),东湖燃机 2019年、2020年完成或基本完成“万家” 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 综上,该项目属于重点用能单位,满足 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该项目为拟建项目,已按照规定取得辽 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22年 3月 3日出具的辽发改环资[2022]115号《省 发展改革委关于三峡集团(营口)燃气 联合循环调峰发电项目节能报告的审 查意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开展节能审查时, 需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 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 见, 项目已按规定取得主管部门的节 能审查意见,满足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综上,发行人涉及用煤、燃气的火电、供热项目均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二)发行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等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需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中涉及需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情况如下:

  项目核准时间为 1998年,早于《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 法》(自 2010年 11月 1日起施行) 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自 2017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开始 实施时间,无需办理建设项目节能评 估和审查。

  项目核准时间为 2007年,早于《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 法》(自 2010年 11月 1日起施行) 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自 2017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开始 实施时间,无需办理建设项目节能评 估和审查。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5年 3 月 9日出具鄂州发改环资[2015]53号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鄂州电厂三期 2× 1000MW燃煤机组扩建工程节能评估 报告的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4年 7 月23日出具发改办环资[2014]170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湖北能 源五星热电联产新建工程节能评估报 告的审查意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21年 3 月 5日出具鄂发改审批服务[2021]52 号《省发改委关于湖北能源襄阳(宜 城)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工 程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武汉高新热电股 份有限公司关山 热电厂 2x9E燃 气-蒸汽联合循 环热电联产扩建 工程项目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1年 6 月 15日出具鄂发改办发[2011]115号 《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武汉高新 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山热电厂 2x9E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扩建工 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22年 3 月 3日出具辽发改环资[2022]115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三峡集团(营口) 燃气联合循环调峰发电项目节能报告 的审查意见》。

  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4年 8 月 8日出具荆发改审批[2014]287号 《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 荆州煤炭铁水联运储备基地一期工程 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综上,除不适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项目外,发行人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三、发行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公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燃煤自备电厂是我国火电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工业企业生产运营提供动力供应、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同时,还可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用电用热需求。自备电厂是企业根据生产用电、用热需要建设的燃煤或利用余热、余压、余气等自主建设的以自发自用为主的发电机组或发电厂,发行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均为公用电厂,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的情况,不适用《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发行人主营业务已建、在建、拟建项目合计 123个,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履行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取得情况详见附件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已建、在建、拟建项目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情况以及环评批复情况”。

  发行人目前有123个已建、在建及拟建固定资产项目中,均已取得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规定不需要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且均已取得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综上,发行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已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项目进度履行了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规定不需要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且均已取得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五球王会、发行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等;长三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

  发行人在生产过程中耗煤业务主要为火力发电,涉及鄂州电厂、新疆楚星、襄阳宜城火电项目,建设地点分别位于湖北省鄂州市、新疆省双河市、湖北省襄阳市,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不需要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根据鄂州电厂、新疆楚星、湖北能源集团襄阳宜城发电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记载,上述三家企业所在地均不属于大气重点控制区。发行人其他项目不涉及直接耗用燃煤,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

  六、发行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高污染燃料指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发行人生产经营所耗能源属于《高污染燃料目录》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的主要是火电企业,其建设地址及其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 4月 3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 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鄂州政 函[2020]7号),鄂州市的城市、 镇规划区为禁燃区。

  意见的公示》,禁燃区划定范围为 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鱼梁洲 开发区全域;襄州区、东津新区位 千襄阳市规划中心城区(北至福银 高速、西至二广高速、南至南外环、 东至东外环围合)范围内的区域伙 牌、双沟、古驿镇(乡)集镇规划 区与工业集聚区、襄州经济开发 区、襄阳市襄州工业园。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耗煤项目鄂州发电、新疆楚星公司、湖北能源集团襄阳宜城发电有限公司的项目建设地均不在相应地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发行人其他项目不涉及燃用高污染燃料。

  七、发行人主营业务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公司主营业务中仅火力发电、热电联产、煤炭仓储业务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目前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中涉及上述业务的主体均已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里的业务,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已建、在建、拟建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发行人主营业务已建项目需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均已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且均处于有效期内,不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因此,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及本次募投项目中,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项目均已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排污许可证,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八、发行人业务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品。如发行人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环境风险”的,还应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还应满足国家或地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

  发行人主要业务内容包括电力业务、天然气业务和煤炭贸易,电力业务以火力发电、水力发电为主,新能源发电为辅,所属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经逐条比对《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发行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九、发行人主营业务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球王会,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发行人电力业务中水电、风电和光伏发电属清洁能源,火力发电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是废水、废气和固废等。发行人火电企业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情况如下:

  2022 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167.6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274.1吨,烟尘排放量为 23.1 吨。

  排污许可证年 许可排放量限 值为:二氧化 硫 775吨,氮 氧化物775吨, 烟尘 251.28 吨。

  2021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161.5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233.1吨,烟尘排放量为 35.8 吨。

  202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377.1 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 454.2吨,粉尘排放量为 45.5 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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