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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王会以案释法】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时间:2023-09-30 11:15:02

 

  球王会2020年6月被告某网络公司承包了甘肃省某县光缆布放及光纤熔接工程,2020年6月24日某网络公司与被告关某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将部分乡镇的工程承包给被告关某,合同签订后被告关某带领工人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某网络公司将原告汪某介绍给被告关某,2020年11月6日,三方签署《通信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关某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汪某,由汪某负责施工,工程期限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合同约定“由甲方(被告关某)上报工程量,经乙方(汪某)和丙方(被告某网络公司)共同确认后,7日内付已确认工程量30%的工程款。其余工程款等项目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还约定甲方(被告关某)应保证工程价款的及时拨付,“如果甲方(被告关某)违约,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丙方(被告某网络公司)有权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支付给乙方(汪某)应得的工程款”,“如甲方(被告关某)拖欠工程进度款球王会,应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按《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该合同经原、被告三方签字后原告汪某于2020年11月7日进场施工。汪某完工后经验收合格,2021年1月底经原告汪某与被告关某结算,原告汪某应得工程款11万余元,被告关某遂向汪某给付4万元,剩余工程款一直未付。后原告汪某要求由某网络公司直接向其付款7万元,剩余工程款原告不再要求;2022年1月26日被告关某向某网络公司出具《施工费付款委托书》,委托某网络公司将应支付给被告关某的工程款中的700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汪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账户内球王会,某网络公司亦同意此种付款方式,要求原告开具发票,2022年1月27日原告汪某将发票交给某网络公司,但某网络公司仍未付款。

  被告某网络公司向原告汪某支付工程款70000元,并以实际拖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汪某承担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案中原告汪某与被告关某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晰,二被告对原告汪某应收到7万元工程款的事实并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某网络公司基于承包关系向被告关某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经三方协商,被告关某要求被告某网络公司从本应支付给自己的工程款中扣除7万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汪某,此系债权转让,且被告关某以委托书的方式通知被告某网络公司,债权转让对某网络公司发生效力,三方均应按此履行,被告某网络公司应直接向原告汪某支付7万元;被告某网络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收到委托书后要求原告汪某出具发票,且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后某网络公司以2021年被告关某对结算金额提出异议为由拒绝向原告汪某付款的理由不能对抗债权转让协议,被告某网络公司仍应向原告汪某支付7万元,二被告之间就结算金额的异议应另行处理。原告汪某开具发票并向被告某网络公司交付的时间为2022年1月27日,某网络公司尚未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被告某网络公司应自2022年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汪某承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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